1、企業接受捐贈、對外投資的資產評估增值所得如果超過當年應納稅所得額50%以上的,是否允許在5年內遞延納稅?
2、房地產開發企業以買別墅送汽車的方式銷售不動產的,所得稅上如何處理?
3、超過三年以上的應付款項,是否需要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4、對安置殘疾人員取得的增值稅退稅,企業是否應并入應納稅所得額征收企業所得稅?
5、我公司最近把一棟房子出租了,收到2年的租金收入,請問這種跨年的收入應如何確認收入?
6、核定征收企業取得的股權轉讓所得、土地使用權轉讓所得、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捐贈收入以及補貼收入等非日常經營項目所得,如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7、核定征收企業取得的銀行存款利息,是否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8、從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取得的社會保險補貼、職業培訓補貼和崗位用工補貼,是否需要征收企業所得稅?
9、B公司屬于A公司的全資子公司,現A公司將位于市區的一處房產無償提供給B公司使用,此項行為是否需要確認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
10、 房地產開發企業以買別墅送汽車的方式銷售不動產的,所得稅上如何處理?
11、 企業取得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如何進行所得稅處理?
12、 財政撥款等不征稅收入孳生的利息是否征收企業所得稅?
13、 運輸業代開 票的納稅人,采取核定應稅所得率的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稅,代開票環節已經扣繳了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時,是否退還多繳的稅款?
14、 一次性取得跨期租金收入可遞延確認收入?
15、 債務重組、轉讓股權、權益性投資取得股息、紅利等收入可分期確認?
16、 企業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可以扣除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按該項股權所可能分配的金額?
17、 企業發生的在建工程試運行收入如何處理
18、 商場采取購貨返積分形式銷售商品,如何確認銷售收入
19、 會所俱樂部會員卡中免費消費的項目是否需視同銷售確認收入?
20、 企業購買國債后未到期轉讓,持有期間的利息收入能否確認為免稅收入
21、 企業接受非貨幣性資產捐贈所得是否遞延納稅
22、 資產評估時發生增值,對增值部分是否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23、 企業新增注冊資本帶來的資本公積增加是否計征企業所得稅?
24、 企業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取得的手續費收入是否納稅
25、 企業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應繳納企業所得稅,應付未付款項是否包括無法支付的其他應付款,稅務機關如何認定企業無法償付
26、 企業按照稅收規定取得的增值稅出口退稅,如何所得稅處理?
27、 金融企業取得的利息收入,如何所得稅處理?
28、 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如何所得稅處理?
29、 企業取得的財產轉讓所得,如何所得稅處理?
30、 企業招拍土地后,政府給予的土地返還款企業所得稅上如何處理?
31、 查補收入能否作為計提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基數
32、 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稅收處理與財務、會計處理之間存在差異,如何處理?
33、 新辦企業的開辦費在企業所得稅方面如何進行處理?
34、 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是否包括浮動利率
35、 企業解除職工勞動合同時,向其支付的經濟補償金是否可作為計算職工福利費等三項經費稅前扣除限額的基數?
36、 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用工單位)接受勞務派遣單位(用人單位)的勞務派遣,用工單位負擔的被派遣勞動者的工資薪金支出,可否作為計算職工福利費等三項經費稅前扣除限額的基數?
37、 企業按月支付的獨生子女補助在企業所得稅上如何認定?能否計入工資總額?
38、 企業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作為福利費支出處理,稅務機關對于這部分補貼,是否要求是按月發放的貨幣性福利,若為報銷形式,或者企業直接租房而提供給職工住宿,是否可以同樣視為補貼,計入福利費
39、 2009年內退人員的一次性補償款是否可以從稅前扣除?集團要求內退人員的補償款從企業未分配利潤中提取并用于以后年度的列支,在納稅時是否可以做納稅調減?
40、 企業在購買機票時未支付航空保險,但統一為每名在職職工預先購買了交通意外保險,以保證無論哪名員工出差都可以享受保險保證,請問企業統一為在職職工購買的交通意外保險費所得稅前是否可以扣除?
41、 我企業2010年12月5日,臨時請兩名非企業職工,對一廠房進行修理施工,發生意外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經縣勞動仲裁委員會調查確認,屬于工傷事故,由我企業承擔80%的賠償金即30萬元,請問該筆賠償金是否可以在今年稅前扣除?
42、 企業返聘離退休人員支付的報酬如何扣除
43、 企業為離退休人員發生的支出是否允許稅前扣除
44、 企業為職工定額內報銷辦公通訊費或發放通訊補貼如何扣除
45、 工會經費按稅收規定扣除,應提供哪些憑證?
46、 未設立職工食堂的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午餐補貼,如何所得稅處理?
47、 企業內設職工食堂、職工浴室、醫務所等集體福利部門所使用的固定資產,如何稅務處理?
48、 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如何確定其業務招待費稅前扣除限額的計算基數?
49、 因工程款項尚未結清未取得全額發票,但已實際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如何計提折舊?
50、 企業會計核算確定的固定資產預計使用壽命高于稅法該類固定資產最低折舊年限的,是否允許企業在年度納稅申報時就該類資產的折舊進行納稅調整?
51、 新企業所得稅法沒有具體規定固定資產的凈殘值率,只規定由企業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凈殘值一經確定,不得變更。按照新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是否允許企業不設凈殘值率?
52、 某內資企業2006年購入使用期為30年的土地使用權,按30年攤銷。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后,規定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不得低于10年,現企業希望調整為按10年攤銷,能否調整?如何調整?
53、 企業2010年新取得的使用期為30年的土地使用權能否按照不低于10年的規定進行攤銷?
54、 企業因產品質量原因給對方造成損失,經過雙方協商達成賠償協議,支付的賠償款是否可以稅前扣除?
55、 房地產企業當年建安工程已經發生(房屋當年已峻工,部分已出售),但當年底前未取得建安發票,次年匯算清繳期內取得發票,是否可計入匯算年度的建安成本?
56、 企業以前年度未扣除的資產損失,如何稅前扣除?
57、 企業發生的股權投資損失,如何稅前扣除?
58、 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發生的利息支出,如何稅前扣除?
59、 企業為取得免稅收入發生的成本費用,是否可以稅前扣除?
60、 企業被稅務機關查增的應納稅所得額是否可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61、 我公司將部分外購的存貨(已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并抵扣了進項稅)用于給消費者品嘗,按照增值稅的相關規定,已經按照視同銷售進行了增值稅的納稅申報。該視同銷售部分所形成的銷項稅額,我公司計入了相關費用,請問:該部分銷項稅額可否在所得稅稅前列支(不考慮其他調整因素)?
62、 企業已計提但尚未繳納的“五險一金”能否稅前扣除
63、 企業若以后年度取得費用支出的扣除憑證,應如何稅前扣除
64、 企業租用個人車輛發生的汽油費、維修費等能否扣除
65、 房地產企業預售年度是否允許扣除未完工收入繳納的營業稅及附加?
66、 企業自有房屋的裝修費,如何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67、 企業承租房屋發生的裝修費支出如何稅前扣除?
68、 企業購進舊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應如何確定
69、 以“公司+農戶”經營模式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生產的企業,可否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
70、 2010年,對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萬元(含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如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71、 企業如何申請享受研究開發費加計扣除政策?
72、 如何確定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節能節水等符合稅收抵免條件的專用設備的投資額?
73、 已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居民企業,同時又符合軟件生產企業和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定期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條件的,減半征收期間適用稅率如何計算?
74、 如何計算并填報項目所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
75、 企業減免稅項目產生的盈利以及免稅收入、減計收入,是否應當用于彌補當期或以前年度應稅項目的虧損?
76、 企業減免稅項目所得虧損時,如何所得稅處理?
77、 未按規定取得真實合法有效憑證的成本費用支出可否稅前扣除?
78、 企業善意取得虛假發票的,如何所得稅處理?
79、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八條規定: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納稅人是否必須逐年彌補虧損,可否在5年內任意跳越式彌補?
80、 外籍個人從合資經營企業取得的紅利是否免稅?
81、 房地產開發企業的預售收入作為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業務招待費、廣告宣傳費的扣除基數?
82、 公司股東將自有資金借給公司,未簽訂協議,不用利息。請問,這種情況公司股東是否應該按同期銀行息或其他方法計算利息收入并繳納相關稅收?稅務機關是否有權核定其利息收入?
83、 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計入長期待攤費用,在協議約定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但該項改建支出也存在上述工程款項尚未結清未取得全額發票的情形,剩余發票取得有期限規定嗎?還是按照固定資產的規定?
84、 我公司因歷史原因有一些應收賬款無法收回,委托財務公司幫我們催討應收賬款,我公司付給財務公司催回款項的20%,請問是否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29號)中所說的手續費和傭金內容,是否按5%的比例稅前扣除?
85、 我公司是一家外商投資企業,現為改善公司財務結構,擬減少公司實收資本4000萬元,此減資額不匯給股東,直接用來彌補以前年度累積虧損,賬務處理如下: 借:實收資本 4000萬 貸:未分配利潤 4000萬。請問,該事項是否應調增當年度應納稅所得額?
86、 整個企業處于基建期間,其發生的贊助支出,是全額記入基建工程成本中,還是按什么標準記入基建工程成本?
87、 我司是房地產開發企業,目前我司正進行一新項目前期調研工作,發生了諸如規劃設計費、咨詢顧問費、勘察測繪費等相關費用,但我司不確定此項目最終能否成功獲取,因此將上述費用資本化計入房地產項目開發成本將導致后期無相應收入與之配比而無法稅前扣除。 綜上,我司是否可以將項目獲取前所發生的前期調研費用計入當期損益稅前扣除?
88、 企業所得稅滯納金從什么時候開始起算?
89、 托管收益是否能做收投資收益免稅?
90、 2009年12月開出的發票10萬。由于經辦人等原因,本公司在2010年6月份才取得發票,并計入賬中,請問在計算2010年所得稅時,該筆10萬費用能否在所得稅稅前扣除?
91、 企業估價入賬的原材料,待所得稅匯算期滿時仍未取得發票,可否所得稅前扣除?
92、 我公司向同行業企業購入對方已使用過5年的機器設備1臺,該設備出售方購入時的原值是25萬元,已提折舊11.875萬元。現我公司以13.125萬元向該公司購入該設備,該設備預計使用壽命還有5年。根據會計準則,我公司應該以25萬元為計提折舊的基數,分5年提取剩余折舊,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八條:“ 固定資產按照以下方法確定計稅基礎:(一)外購的固定資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于使該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發生的其他支出為計稅基礎;”。請問,我公司現在是按25萬元,分5年提取折舊,還是按13.125萬元,分10年提取折舊?
93、 尚未取得全額發票的工程在跨年度的12個月內取得發票,如何調整折舊?國稅函[2010]79號文件第五條:“關于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計稅基礎確定問題 企業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項尚未結清未取得全額發票的,可暫按合同規定的金額計入固定資產計稅基礎計提折舊,待發票取得后進行調整。但該項調整應在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12個月內進行。”請問:如果上述12個月是跨年度的,且取得發票金額與暫估不符而影響的折舊如何進行調整?是通過申請補交或退還上年度企業所得稅?還是將影響的折舊額隨第二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時考慮?
94、 根據財稅[2009]128號文件規定“無租使用其他單位房產的應稅單位和個人,依照房產余值代繳納房產稅”,那么這里代繳的房產稅在企業所得稅前是否可以扣除?是否有文件支持?
95、 根據國稅函[2009]31號文,第七條規定 企業將開發產品用于捐贈、贊助、職工福利 。。。。等行為,應視同銷售,此處的職工福利等同于職工個人福利嗎?我個人理解位不是,應該是集體福利,如果有一個房地產企業將自已開發的產品轉作食堂、體育館等用于職工福利方面,是否要視同銷售?
96、 公司上市前外資部分占26%,享受外商投資企業過渡期“兩免三減半”優惠政策,公司上市以后外資部分被攤薄,占總額的20%,因外資持股比例降到了25%以下,不能再享受“兩免三減半”優惠政策。問題:1、關于這種情況是否需要補繳以前稅收優惠減免的那一部分稅款? 2、國稅發[1997]71中有內容涉及此種情況,該文件是否失效
97、 我公司委托境外公司進行產品外觀等方面的設計,合同明確規定該項合同并不包含任何技術及專利的轉讓,現在辦理售付匯過程中,有人認為這是特許權轉讓,我公司認為是境外發生的勞務,因而在所得稅扣繳上出現爭議,請稅總明確。另國稅函[2009]507號中規定:與專有技術有關的特許權使用費一般涉及技術許可方同意將其未公開的技術許可給另一方,使另一方能自由使用,技術許可方通常不親自參與技術受讓方對被許可技術的具體實施,并且不保證實施的結果。被許可的技術通常已經存在,但也包括應技術受讓方的需求而研發后許可使用并在合同中列有保密等使用限制的技術。 如何理解最后一句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