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網站答疑專家、省局稽查專家王越稅官以案說法(現場演繹,實戰實效)—常州如來納稅人俱樂部
2011年元月15-16日
王越老師:國家稅務總局網站答疑專家、省局稽查專家、房地產會計網財稅問題解決專家
個人簡要:江蘇漣水人,1973年生,先后供職于江蘇漣水地稅局、海南洋浦經濟開發區國稅局、遼寧大連地稅局、江蘇南通地稅局,經歷征收、管理、稅政、稽查等政策業務崗位,稅收學士,經濟史碩士,有扎實的理論功底與豐富的實踐經驗,先后在財會通訊、厲風、中國稅務報、涉外稅務等期刊雜志發表文章,并在會計視野、阿毛稅官論壇等財稅論壇發表課件多篇,在稅務界小有名氣。總局稽查人才庫成員,總局稽查局優秀通訊員,國家稅務總局網站答疑專家,省局稽查專家。 個人特點是知識系統、注重實戰、提倡實用、務求實效。
簡要提綱:
一發票部分解析
1形式絕對重于實質,有票絕對勝過無票;
2特殊情況特殊處理,隨機事宜隨機處置;
3發票防偽事關重要,鑒別真假事在人為;
4發票與稅收唇齒相依,受票和稅政相輔相成
5真票假業務,假票真業務,真票真業務,假票假業務;
6業務不等于必須有票,憑證不等于必須外來;
7備足彈藥,以備檢查;
8開票要規范,收票要仔細
感言:千里之行,始于足下,檢查之始,始于發票,因為發票導致多少慘劇,
通過此部分講解有振聾發聵之效。
二流轉稅案例解析(摘自我的總局網站答疑)
1問題內容:自產設備用于出租,是否視同銷售征收增值稅?如征收
增值稅,該租賃的租金收入是否征收營業稅?租賃兩年后收回該設備出售,
是否再征增值稅?
2問題內容:一律師事務所與一企業于2008年2月簽定一項風險代理合同規定如下:基本代理費10000元,達到企業減少風險支出100萬元后,企業支付100萬的20%作為律師事務所的風險代理費,后律師事務所認為已達到代理目的,2008年12月律師事務所開具了20萬元其它服務發票送到企業,并于2009年1月進行了納稅申報,作為應收賬款處理。企業一直未作任何賬務處理,但因案件情況發生了變化,2010年3月企業告知律師事務所沒有達到目的,解除代理,退回發票,不支付風險代理費20萬元。問:1、律師事務所可不可以在以后的收入中抵扣已繳營業稅及附加,2、當年已確認的20萬元的收入能不能確認壞賬損失。何時確認?
3問題內容:我公司是一家浙江的房屋建筑施工企業,在國外也承接工程業務。其中有一個工程是由上海的一家建筑企業總承包,我公司是跟總承包商簽訂的分包合同,工程地點在國外,現在跟總承包商結算工程款,需我公司開具發票。 請問:1、需要開何種票據進行工程款的結算? 2、票據是否可以由機構所在地出具,還是要在國外向經營地稅務管理部門申請開具(我公司并未在國外設立公司、辦事處)? 3、涉及哪些稅種,該如何結算,還是免稅?
4問題內容: 某房產公司2007年9月經發改委立項后開始對A項目進行開發建設,分別于2007年12月、2008年7月、9月、2009年9月、11月取得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2009年12月前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對收款方式和交付期限進行了如下約定(其中一份合同):“買受人簽署本合同同時支付房款的31%,即116817元整,余款即260000元整于2009年11月29日前付清。”、“出賣人應當在2010年8月31日前,交付買受人使用”,至2009年12月31日該公司實際收取的房款比《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的應收房款少了3000萬。因整個開發項目未辦理綜合驗收,至2009年12月部分工程已取得《竣工驗收備案表》并已上房,少收的3000萬元大多未上房,其工程未竣工。該公司按實際收取的房款申報繳納的營業稅。
請問:1、《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簽署本合同同時支付房款的31%,即116817元整,余款即260000元整于2009年11月29日前付清。”的這句話里的房產公司應收未收房款是屬“預收性質的款項”嗎?能否按營業稅中“預收款”的規定在實際收到時申報繳納的營業稅嗎?
2、2009年按《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的應收未收房款3000萬元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應是哪一天?
5問題內容: 房地產開發公司,與建筑公司簽定建安合同,合同規定建筑公司只提供人工,房地產開發公司自行購買材料并取得材料發票。請問,如果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時,該材料發票可否列入建筑成本進行抵扣?還是需要到地稅局開出建安發票才可以列入建筑成本?
6問題內容: 2004年,A房地產開發公司聯合另一家企業(B)合資開發房地產項目,以A企業為主體,且該項目未成立獨立法人公司。開發合同或協議中約定按出資比例分配項目利潤,項目立項文件均以雙方公司為業主。開發形成的房地產權證名稱為A公司。
因合作過程中出現矛盾,項目出現嚴重虧損,2009年,經雙方協商,由A房地產開發公司按B公司全部投資額支付現金,另加一定補償款,B公司退出本項目,風險和收益、權利和責任均由A公司全部承擔。
在接下來的時間里,A公司無法履行協議。2010年4月,經雙方協商,撤銷2009年雙方簽訂的協議,由B房地產開發公司按A公司全部投資額支付現金,A公司退出本項目,風險和收益、權利和責任均由B公司全部承擔。所有物業過戶到B公司。
請問:項目已開發完成但未銷售的房產過戶到B公司是否征收營業稅、契稅?可否參照適用股權轉讓的相關規定?
7問題內容: 貴司2010年05月26日解答《施工企業現場自制混凝土用于本企業承建工程如何納稅》,“無論是增值稅納稅人還是營業稅納稅人,將自產貨物用于提供建筑業勞務或在提供建筑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都應當分別核算貨物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并根據其銷售貨物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不繳納增值稅,應計繳營業稅”。我的問題是該解答中“應稅勞務的營業額”是否應不包括已計繳增值稅的自制混凝土銷售額或其他貨物銷售額,否則是否重復納稅
8問題內容:我是一名物流公司的財務人員,我們公司是貨運業自開票納稅人,我們公司承運甲公司運輸業務,因我公司車輛有限,將該項業務交給乙運輸個體承運,合同約定甲公司運費55000元,我們給乙運輸戶50000元。根據國稅發(2004)88號和國稅發(2005)208文件規定,我公司收入應按服務業納稅。請問:1、我公司應怎樣給甲公司開具發票,乙公司應開給我們運輸發票嗎?2、我們公司應怎樣確定服務業收入?因目前會計處理比較混亂,我查閱有關資料不能確定,敬請各位專家給我們明確答復,確保我公司依法納稅。
9問題內容: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規定:“單位和個人銷售或轉讓其購置的不動產或受讓的土地使用權,以全部收入減去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的購置或受讓原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但2008年11月5日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中并未有差額計稅的規定。地方稅務機關的解答大致有三種:一是應當按收取的全部價款及價外費用繳納營業稅;
二是以全部收入減去受讓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出讓金或轉讓金的余額為營業額計征營業稅,對其受讓土地使用權時繳納的契稅等相關稅費不得扣除;
三分兩種情況:(1)是單位和個人轉讓土地使用權,以全部收入減去受讓原價后的余額為計稅依據,按 5 %計征營業稅; ( 2 )單位從政府部門直接受讓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按收入全額計征營業稅。
請問:以上解答何種說法正確?
10問題內容:我公司是一家水泥生產企業,并有一獨立核算的從事運輸業務的分支機構,在地稅部門領有運輸發票。現我公司銷售水泥并由我公司分支機構負責運輸,請問上述業務如何征稅?如何開具發票?
11問題內容:我公司為一大型商業零售企業,以一部分柜臺對外招商,我公司提供經營場地,商戶負責提供商品并對外銷售,與商戶簽訂聯合經營合同。商戶使用我公司柜臺以我公司名義對外經營,我公司對聯營商戶采取統一收款,以我公司名義對外開具商品銷售發票,我公司按商戶銷售款的一定比例進行扣款作為聯營收入。商戶按全部銷售款減去支付給我公司的聯營費用后的差額向我公司開具發票(按月結算),我公司將該發票標明的貨物金額作為購貨成本并按發票標明的價款向商戶支付購貨款。
我公司已按全部銷售款作為我公司收入計提了增值稅銷項稅,取得了商戶提供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已進行了進項稅認證抵扣,對上述兩項差額部分繳納了增值稅。
請問:我公司是否要將該差額(按全部銷售款一定比例的扣款)作為承包租金收入再繳納一次營業稅?
12問題內容:現在的出租車均實行公司經營,但出租車公司一般采取掛靠或承包經營方式。掛靠經營方式出租車的出資購買者為個人,承包經營方式出租車的出資購買者為公司,但承包一定期后通常出租車亦歸個人。無論哪個方式,掛靠個人和承租個人均向公司繳納一定管理費(承包方式繳納的管理要高些),繳納后掛靠和承租出租車的收入歸掛靠者和承租者所有。請問:對掛靠者和承租者取是的運輸收入(一般采取的定額方式)的營業稅和所得稅的征稅主體是公司還是個人?對公司取得的管理費是否征收營業稅?
13問題內容: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勘察設計勞務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1245號)規定,勘察設計單位將承擔的勘察設計勞務分包或轉包給其他勘察設計單位或個人,并由其統一收取價款的,以其取得的勘察設計總包收入減去支付給其他勘察設計單位或個人的勘察設計費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因此,如果上述公司提供的設計是勘察設計勞務,則以其取得的勘察設計總包收入減去支付給其他勘察設計單位或個人勘察設計費后的余額,為營業稅的計稅依據。如果是其他設計勞務,應以取得的全部收入計算繳納營業稅。
請問,我所在的單位是一家做市政道路、污水廠、燃氣管線、民用建筑設計及工程總承包的設計院,那我單位取得的收入如果分包給其他設計單位,是否可以按分包差額繳納營業稅?
14問題內容:現有營業稅稅目中關于融資租賃的規定是關于設備的,那么除設備外的融資租賃(例如不動產)是否適用金融業稅目中的融資租賃以差額納營業稅呢?應該如何繳納營業稅?
15問題內容:房地產企業占用城鎮居民土地,向居民支付的土地補償費,牧民是否應到當地稅局開發票,繳稅。
16問題內容:我司是一家房地產開發公司,今年1月其中賣了一套房收取首付款260萬,5月因客戶原因按揭辦不下來,客戶退房,我司扣留10萬違約金,退還客戶250萬元。請問:5月我司營業稅應沖抵13萬(260*5%)還是12.5萬(250*5%)?也就是說這10萬算不算未履行合同違約金?要不要交納營業稅?
17問題內容: 稽查局要求我公司按“納稅人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繳納營業稅,即按未竣工(完工)工程“中期計量單”的取得,視為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繳納營業稅,我公司認為已按實際收款繳納了營業稅,工程并非完工,雖取得“中期計量單”,不符合《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應稅行為完成的當天。這里的完成如何理解?
18問題內容:企業限售股轉讓是否有繳納營業稅
19問題內容:我公司是一家房地產開發企業,2000年將開發的商鋪約定10年后客戶可以選擇銷售給我公司。請問,我公司2000年做銷售1000萬元,并繳納了營業稅等;1、2010年時回購時我公司應當按銷售退回沖減銷售收入和對應的營業稅,還是當作另一次購買商鋪? 2、企業所得稅怎么辦?
20問題內容:我們是一家燃氣公司,因是特殊行業,為保障用戶的安全和提供方便,公司與檢測站簽定委托協議,將臨期待檢的鋼瓶和鋼檢費收取后交檢測站,發票由檢站開給客戶。現稅務機關要求將其定義為價外費用,合理嗎?這樣不是變相增加用戶的檢測費用嗎?另公司將其帳務處理為其他應付款,稅務機關將其按征管法的第六十三條“不列,少列收入”處理,認定為偷稅行為,可網上資料查詢“不列,少列收入”定義為:“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多列支出”,是指行為人在賬簿上大量填寫超出實際支出的數額,以沖抵或減少實際收入的數額;“不列、少列收入”,是指行為人將取得的經營收入不記入賬簿,或只將少量收入記入賬簿而將大部分收入記入賬外的行為,亦稱“收入不入賬”。”這樣的解釋對嗎?稅務的偷稅定義對嗎?
21問題內容:《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91號文件規定: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對股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企業分立時涉及不動產轉移僅可否依據上述文件不征收營業稅,而國家稅務總局也針對不同的個案下文明確對具體企業的不動產轉移行為不征營業稅。 請教:企業分立有關不動產轉移營業稅問題到底如何處理?依據的是法理還是具體的政策(文件號)?
22問題內容:按照國稅局文件,樓宇安裝的監控系統計入房屋建筑物主體,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但是,我們工業園四周安裝的監控系統,其增值稅進項稅額是否可以抵扣哪?
23問題內容:我公司主要為其他企業制作標牌\彩繪\宣傳資料\戶外燈箱制作,請問我們應繳納增值稅還是營業稅?
24問題內容:我企業在某縣建一個大型倉儲設備,作為我集團公司的物資儲備庫房,集團公司每年以租賃的形式支付租金,請問這種情況下我公司應在當地繳納什么稅?
25問題內容: 1、我司將自有房產租賃給A公司,現租期未滿,A公司因經營原因進行結業清算。經協商,A公司將其自行投入的裝修資產(費用)作價轉讓給我公司。 2、A公司向C公司租入房產,現租期未滿,A公司因經營原因進行結業清算。經協商,由我司向C公司租入該房產,A公司將其自行投入的裝修資產(費用)作價轉讓給我公司。
請問:轉讓裝修資產(費用)是否按營業稅中的“銷售不動產”稅目開具發票?
26問題內容:境外機場的新貴通貴賓廳任何人候機時都可以進入休息(可上網、吃茶點等),按人次收費。請問如果境內公司與新貴通公司簽訂合約,按年度根據使用人次結算境外機場貴賓廳使用費,是應該界定為勞務,還是租金或特許權使用費?是否像旅店業一樣,定義為勞務?
27問題內容: 我們是非營利醫院,每年大、中專院校部分學生到我院實習、見習,大中專院校給我們撥一定經費。這項實習、見習費我們應該交納營業稅嗎?
28問題內容:我個人為某房地產公司開發了一個財務報表管理軟件,我允許房地產公司有永久使用權,但是此軟件的所有權(注冊權)歸我,請問我的此項行為繳納增值稅還是營業稅?若此軟件的所有權(注冊權)歸房地產公司,我繳納增值稅還是營業稅?
29問題內容:我企業在稅務檢查中被發現2009年度存在支付運費,未按規定取得運輸業發票,造成稅款流失。請問我企業可否以企業名義補繳這筆運輸業營業稅,稅款能否稅前列支。
30問題內容:我是一家汽車經銷商,有客戶委托我公司將其舊車寄售,也不過戶到我公司,我公司只作為中介,收取差價,并開服務業發票做其他業務收入,不知對不對?當地稅務也有不同看法,有的說按成交金額的4%減半交增值稅,但該車又沒過戶到我公司名下,不是自用的。
31問題內容: 我是經營汽車客運站的企業,主營收入有按售票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客運代理費、按售票人數提取站務費。售票款減除以上費用后支付給車輛所屬單位或車主個人。我們不經營汽車。
在GB/T4754-2002《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將汽車客運站歸入第52大類“道路運輸業”。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3]149號文件規定:“交通運輸業,是指使用運輸工具或人力、畜力將貨物或旅客送達目的地,使其空間位置得到轉移的業務活動。 本稅目的征收范圍包括:陸路運輸、水路運輸、航空運輸、管道運輸、裝卸搬運。 凡與運營業務有關的各項勞務活動,均屬本稅目的征稅范圍。”
請問:我單位主營收入是適用“交通運輸業”按3%繳稅還是適用“代理服務業”按5%繳稅?
32問題內容:外貿企業向境外第三方支付售后服務費,委托其對外貿企業境外客戶進行售后服務,因提供勞務的是境外第三方,接受服務的境外客戶,故接受方和提供方均在境外,這種情況是不是不用代扣代繳營業稅.
答: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營業稅。”
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第一款規定:“條例第一條所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是指(一)提供或者接受條例規定勞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
中國境外提供勞務方并沒有向中國境內的外貿企業提供相應勞務,因此不存在營業稅扣繳問題。
33問題內容:我公司現在正在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稅務部門發現了下面這個問題,讓我公司補3.3%的建筑營業稅,我認為不合理。不僅損失營業稅,企業所科得
問題是:我公司將土建施工承包給甲建筑商,將門窗工程承包給乙單位(增值稅的經銷商,銷售并安裝),乙單位開具增值稅發票,稅務部門不認可,說應該把門窗的那一部分金額補交建筑安裝營業稅,否則不讓入成本。
34問題內容:一企業,經營范圍是銷售涂料和裝飾工程,2009年度開業,2009年度有少量涂料銷售收入,大部分業務是刷涂料(涂料由該企業提供),請問刷涂料業務是征營業稅還是增值稅。
2009年12月開業,當月發生一筆業務,賣空調加安裝,收了三千元,廈門地國稅發文,如果是新辦企業的話,當年沒有收入比較,暫按增值稅交,
35問題號: 軟件產品的繼續使用費應征增值稅還是營業稅?
我公司屬雙軟企業,是一般納稅人,享受增值稅超3%稅負部分即征即退政策.我公司銷售軟件產品一般會設置時間權限,用戶使用我公司的軟件產品一年后需經我公司解碼才能繼續使用.對解碼時收取的費用,國稅局認為屬于銷售我公司軟件產品又一年的使用權收入,應征增值稅,而地稅局認為屬于服務性的維護費收入,應征營業稅.對這項收入到底應征哪種稅?
36問題內容:根據建設主管部門的要求,物業管理用房產權無償轉讓給全體業主。需交營業稅及土地增值稅嗎
37問題內容: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十三條 混合銷售行為依照本細則第五條規定應當繳納增值稅的,其銷售額為貨物的銷售額與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的合計。”的規定,某建材批發企業向客戶銷售地磚一批,銷售額10萬元,同時負責安裝,收取安裝費1萬元。企業應交增值稅是按
(10+1)*17%=1.87萬元計算還是按
[10+(1/1.17)]*17%=1.845萬元
38問題內容: 1.自己擁有運輸車隊從事非管液化天然氣貿易的公司,在實際經營中一方面通過自提從供貨方取得增值稅票然后再開具銷售增值稅票給購貨方賺取差價,另一方面根據購貨方需要只負責運輸并在地稅局開具運輸發票收取運費,地稅局開具運輸發票的時候征收了營業稅并隨征了相關附稅及所得稅。公司財務在能單獨分類準確核算兩種業務的情況下,是不是不應視作混合銷售(自提繳納增值稅,自運繳納營業稅)?
2.公司成立時購進了運輸天然氣的運輸車,全部取得增值稅票并予以抵扣進項稅,在現實經營中公司有如上所訴的自提和自運兩種經營模式,那么已經抵扣的進項稅是符合國家稅法規定的,在實際經營中財務能分類單獨核算,也能區分哪種業務為主,分別繳納增值稅和營業稅也是符合國家稅法規定的,我個人認為進項稅全部抵扣了,兩種模式分別納稅與稅法不發生沖突,只不過感覺情理上應該是國稅吃虧,地稅稍微占點便宜了。請問公司的財務處理是正確的嗎?如果現實里國稅局與公司發生爭議,認為不該全部抵扣進項稅或者運輸那一塊業務讓公司繳納增值稅,應該如何處理?公司總不能繳了營業稅又繳增值稅吧。
39問題內容:請問電視臺收取的點歌費按何科目征收營業稅?
40問題內容:生產、銷售飼料的免征增值稅的一般納稅人企業從農戶中收購玉米、大麥、小麥等農副產品是否需要取得發票?如果需要,何種發票可行;如果不需要,以何為憑入賬?非常希望您們能回復,謝謝!
41問題內容:根據《國務院關于統一內外資企業和個人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制度的通知》,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及外籍個人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文件上2010年12月1日執行,
請問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外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勞務代扣的營業稅,是否也需要代扣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42問題內容:我公司經營范圍是房地產開發、自有房屋出租、物業管理。我司現有一商場出租給多個商戶獨立經營,通過自建的中央空調系統和鍋爐向各商戶供冷和供暖,收取商戶的租金及空調費(因不方便安裝計量表,空調費是按商戶承租的建筑面積計算的).
請問收取的空調費,是按混合銷售行為統一繳納營業稅?還是按兼營行為,租金繳營業稅,空調費按供應冷氣和暖氣繳增值稅?
43問題內容:有一戶上市企業,總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有一外地分支機構為應交營業稅施工企業(不獨立核算),分支企業銷售下角料(未進行增值稅抵扣),該如何開具發票,如何繳稅?
44問題內容:房地產企業銷售房屋送家私家電,家私家電部分是作為房屋銷售收入的價外費用征收營業稅?還是作為兼營行為,按照小規模納稅人征收3%的增值稅?
如果征收增值稅,是否需要加成毛利率?是否需要向購房者另外出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相應的房款發票是否需要扣除這部分稅基?土地增值稅的稅基是否應該扣除這部分稅基?
45問題內容:商店拿出商品(食品、飲料)給顧客試吃,其涉及的增值稅進項稅需要作進項稅轉出嗎?企業所得稅上是否要做視同銷售處理?還是直接作經營費用就可?
三所得稅解析
1視同銷售問題若干舉例,視同銷售企稅有,增稅有,營稅有,但字同意不同,需要區別。
2買一贈一問題
3分期收款銷售處理
4財政撥款問題
5用于市場推廣的樣品,
6無償讓渡資金給他人使用問題
7預收租金問題
8其他應付款問題,超過三年就要調增對不對?
9個人報銷的通訊費是作為職工福利費還是并入工資總額?
10未取得發票的憑證如何處理
11預提費用問題
12非貨幣性資產捐贈問題
13為他人代付個人所得稅是否允許扣除,
14合理工資問題.
15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費用作為應付福利費問題理解。
16旅游費用的處理.
17租車費用
18公司購買的書畫古董,稅收上應當如何處理?
19補充保險的問題
20、企業股權投資損失是否還在股權投資所得和轉讓收益限額內扣除?
21查增所得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問題。
22支付的離退休人員費用,
23支付的大病救助金怎么辦?,
24股權轉讓的扣繳納稅人所在地,
25企業稅收優惠若干問題
四財產行為稅解析
1印花稅若干問題
印花稅多交不可以退稅;資金帳薄印花稅納稅期限;委托借款合同;票據貼現;土地租賃等
2房產稅與城鎮土地使用稅問題
不同會計制度下的房產稅;開發產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悲劇;無租使用導致的形形色色的納稅人;投資性房地產房產稅;高爾夫球場的故事;地下建筑;同一不動產房地納稅人迥異等
3契稅問題
劃撥土地財產權到底是誰的;出售毛坯房與裝修契稅;在建工程契稅;減免土地出讓金契稅;無償劃撥契稅;唯一住房契稅等。
五土地增值稅解析
220號文解析及若干土增稅的扼要問題詳述,土增稍不注意,引來血流成河,慎之又慎之。
六稅企博奕方略
1和諧征納不吃明虧,自強不息不吃暗虧
2潛伏在內部的敵人要當心,潛伏在外部的朋友
3高調做事,低調做人
4理解舍得,假裝糊涂
5 珍惜權利,慎用權利
6調增很容易,調減要注意
7千萬別露富,始終要裝窮
8量小非君子,無毒不丈夫
七、現場答疑交流
備 注
舉辦時間:2011年1月15 - 16日
A類:培訓費1800元/人(含培訓費、資料費、現場咨詢費、中餐)、
B類:會員費3800元/年(含1人次12天培訓費、資料費、現場咨詢費、中餐)
C類:會員費5800元/年(含2人次12天培訓費、資料費、現場咨詢費、中餐)
住宿統一安排,費用自理
注:【參加過的非會員價1500元,新學員第一次體驗只收300元含2天午餐】
舉辦地點
2010年12月 15-16 日在常州市浦南路8號常瑞賓館(常州國稅培訓中心,公交車31路,219路浦南新村站) 上午8.30開始,時間二天。
為確保您的名額和及時參加,請提前將《報名表》填好后傳真到我司,我們將有專人與您聯系確認,并于開課前發出《參會確認函》,培訓時間、地點、住宿等詳細信息請以《參會確認函》書面通知為準,敬請留意。謝謝!
報名表
課程名稱 |
國家稅務總局網站答疑專家、省局稽查專家王越稅官以案說法 |
單位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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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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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 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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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 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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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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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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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務 |
電話/手機、 |
QQ號/電子郵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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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款方式:報名時電匯至以下單位,請將銀行匯款憑證傳真至會務處
戶 名:常州如來納稅人俱樂部有限公司 賬號 32001621536052502190
建行常州分行蘭陵分理處 |
參會單位蓋章:
參會代表簽名:
201 年 月 日 |
主辦單位:
常州如來納稅人俱樂部有限公司
201 年 月 日 |
備注: 1、此表簽字后具有法律效力,復制有效。
2、請逐項填寫此后傳真至:0519 - 89962571收件人: 朱正平
網址:www.nsrjlb.org電話:0519-89962571,朱老師139612104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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