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連夜學習《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建筑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58號)后,筆者匆匆而就如下學習心得。
【財稅〔2017〕58號】一、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為房屋建筑的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提供工程服務,建設單位自行采購全部或部分鋼材、混凝土、砌體材料、預制構件的,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稅海濤聲理解——此條的五個關鍵點:
(一)適用對象: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至于為何只適用于總包單位,與建筑法律法規對總包與分包的相關規定有關。
(二)特定業務: 房屋建筑的地基與基礎以及主體結構。可以理解為建造房屋時的“地基與基礎(包括土方工程、基坑支護、地基處理、樁基礎、地下防水、混凝土基礎、型鋼、鋼管混凝土基礎以及鋼結構基礎)”和“主體結構(含混凝土結構,砌體結構,鋼結構,型鋼、鋼管混凝土結構,輕鋼結構,索膜結構,鋁合金結構以及木結構)工程。既然明確限于“房屋建筑”,那就不能拓展至橋梁、道路等其他建筑物、構筑物。
(三)適用范圍:提供工程服務,新建、改建各種建筑物、構筑物的工程作業。此處可理解為:為建造房屋提供地基與基礎和主體結構的工程作業。也就不要聯想到什么工程設計啊、修繕、裝飾乃至房屋拆除等其他項目。
(四)必要條件:正列舉四類建筑材料(主材)。建設單位(工程發包方)自行采購全部或部分鋼材、混凝土、砌體材料、預制構件共四類建筑材料。此處無“等”字修飾,因此不應再擴展到其他材料。
另,至于甲方在列舉的四類主材之外還自行采購了其他材料的,不影響適用本項規定。更不應聯想到是“甲供材簡易計稅”適用范圍的縮小(絕非坊間猜測的“甲方只有購買列舉的四類材料才適用,否則就不再適用甲供材簡易計稅”)。
(五)計稅方法: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從文字表述來看,此處未用“‘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少了“可以選擇”這四個字,那就將其理解為“必須適用”吧。
——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不論是一般納稅人還是小規模納稅人)在從事建造房屋的地基與基礎以及主體結構的工程作業時,發包方自行采購(甲供)工程所需的部分或者全部鋼材、混凝土、砌體材料、預制構件這四類建筑主材的,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簡易計稅方法(按照銷售額和3%的征收率計算增值稅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計算繳納增值稅。
【財稅〔2017〕58號】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印發)第四十五條第(二)項修改為“納稅人提供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稅海濤聲理解——此條的兩個關鍵點:
(一)將“建筑服務”從原條款中刪除。
從此,建筑服務(各類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修繕、裝飾,線路、管道、設備、設施等的安裝以及其他工程作業的業務活動。包括工程服務、安裝服務、修繕服務、裝飾服務和其他建筑服務)退出了收到預收款即產生納稅義務的序列。
本次修改后,提供建筑服務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
納稅人發生應稅建筑服務行為并收訖銷售款項(提供建筑服務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項)的當天,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建筑服務完成之日);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二)關于開具發票即產生納稅義務的問題,還得結合建筑業的預繳增值稅規定以及相關發票開具的特殊規定分析,待稅務總局相關公告出臺就明確了。
【財稅〔2017〕58號】三、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取得預收款,應在收到預收款時,以取得的預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本條第三款規定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按照現行規定應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的項目,納稅人收到預收款時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按照現行規定無需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的項目,納稅人收到預收款時在機構所在地預繳增值稅。
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項目預征率為2%,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項目預征率為3%。
稅海濤聲理解——此條的兩個關鍵點:
此條共有三款,分別就建筑服務預繳增值稅的時點、計稅銷售額;預繳地點;預征率等問題作出規定。
(一)建筑服務預繳增值稅的時點、計稅銷售額及預征率:
納稅人(一般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應當在收到預收款時,以取得的預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計稅銷售額,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項目,按照2%的預征率計算應預繳稅款;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項目,按照3%的預征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二)建筑服務增值稅預繳地點:
1. 納稅人跨地級行政區范圍提供建筑服務取得預收款的,應在收到預收款時,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
2. 納稅人在同一地級行政區范圍(含在同一地級行政區范圍內跨縣、市、區)內提供建筑服務取得預收款的,應在收到預收款時,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
至于納稅申報,筆者理解,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應按照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計稅方法,在納稅義務發生時,抵減已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看完58號文件,筆者認為:為了實現政策上的增效,根據建筑業老項目漸漸的變少、新項目逐步增多的實際情況,適時出臺一些規定來完善營改增試點的相關政策,是很正常的事情,目的還是為了讓企業更有獲得感。相信還有具體操作的細則,將會另有新的征收管理辦法來明確。
在58號文件發布后,從微信群即可感受到財稅圈的激情。有的認為是新政,有的看成是補丁;授課的老師趕緊去改課件,寫書的大咖醞釀何時再版;一般納稅人說納稅時點更合理了,小規模納稅人說與我關系不太大;納稅的人笑談辦稅更為簡便了,征稅的人想說要學的稅政又多了。
其實,政策出臺了,諸君大可不必驚之、嘆之,夏日炎炎,不妨焚香品茗,暗自思量如何運用之,豈不更清爽。政策一旦發布,就如利箭離弓,它能飛越多少高山森林,又會落在那塊草地溪流,只取決于空氣和地心。那就讓它再飛一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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