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檢查后的賬務調整,應設立“應交稅費—增值稅檢查調整”專門賬戶。凡檢查后應調減賬面進項稅額或調增銷項稅額和進項稅額轉出的數額,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凡檢查后應調增賬面進項稅額或調減銷項稅額和進項稅額轉出的數額,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科目;全部調賬事項入賬后,應結出本賬戶的余額,并對該余額進行處理:
1.若余額在借方,全部視同留抵進項稅額,按借方余額數,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貸記本科目。
2.若余額在貸方,且“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賬戶無余額,按貸方余額數,借記本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科目。
3.若本賬戶余額在貸方,“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賬戶有借方余額且等于或大于這個貸方余額,按貸方余額數,借記本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
4.若本賬戶余額在貸方,“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賬戶有借方余額但小于這個貸方余額,應將這兩個賬戶的余額沖出,其差額貸記“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科目。
上述賬務調整應按納稅期逐期進行。
根據上述規定,我們可以明確以下幾個問題:
第一,檢查出的未記進項稅額等,即“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賬戶借方應記數,可以全部視同當期留抵數額,轉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賬戶的借方。
第二,檢查出的未記銷項稅額等,即“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賬戶貸方應記數,可以全部用于抵消當期留抵數額,抵完后,有余額再將其轉入“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科目,上繳國庫。
第三,檢查出的“應交稅費—增值稅檢查調整”數額,必須按納稅期逐期進行滾動計算,不能將其統算,否則將違背增值稅原理。也就是說不逐期計算,可能會產生用前期未繳增值稅,去抵消后期的進項稅額,造成前期欠稅,而后期卻出現企業未欠稅,有時還有留抵稅額的情形。另一方面按期進行滾動計算,也可以如實計算滯納金的數額。
舉例說明如下:
某國稅局當年11月份,對某工業企業一般納稅人7月~10月增值稅納稅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如下問題。
1.7月15日企業銷售產品,收取優質費4680元,送貨上門支付運費3000元,企業會計處理為:
①借:銀行存款 4680
貸:營業外收入 4680
②借:產品銷售費用 3000
貸:銀行存款 3000
2.8月12日企業為在建工程購入物資,支付運費10000元,會計處理為:
借:在建工程—工程物資9300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700
貸:銀行存款:10000
3.9月17日,企業用產品還欠款,其成本價4000元,售價5000元,企業未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出庫單直接結賬,做如下會計處理。
借:應付賬款5850
貸:產成品5850
4.10月6日企業用產品捐贈,售價10000元,成本價8000元,企業做如下處理:
借:營業外支出8000
貸:產成品8000
針對上述問題分析如下:
1.7月15日收取優質費,屬價外費用,應并入不敷出銷售收入中征稅。調賬為:
借:營業外收入 680
貸:應交稅費—增值稅檢查調整680
②銷售產品而支付的運費可以抵扣稅金。
3000×7%=210(元)
借:應交稅費—增值稅檢查調 210
貸:產品銷售費用 210
由于7月份企業“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賬戶無余額,則按規定應將當期“應交稅費—增值稅檢查調整”賬戶余額470元轉入“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賬戶作:
借:應交稅費—增值稅檢查調整 470
貸: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470
2.8月12日企業為在建工程購入貨物,而支付運費其進項稅額不得抵扣,調賬為:
①借:在建工程—工程物資 700
貸:應交稅費—增值稅檢查調整 700
由于8月份企業有留抵進項稅1000元,則還需記:
②借:應交稅費—增值稅檢查調整 70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700
此時8月份留抵數額實際變為300元。
3.9月17日用產品還欠款,應視同銷售,計提銷項稅額:5850×17%÷(1+17%)=850(元);
調賬為:
①借:產品銷售成本 4000
借:產成品 1850
貸:產品銷售收入 5000
貸:應交稅費—增值稅檢查調整 850
由于8月份查出700元屬多記進項稅額,則此時應將700元滾動至9月份計算增值稅當中。即上期留抵數額變為300元(1000-700),則:
9月份應納稅金=5500+850-(3000+300)=3050(元)。
企業已繳1500元,尚欠(3050-1500)1550元。
調賬為:
②借:應交稅費—轉出未交增值稅710
借:應交稅費—增值稅檢查調整 850
貸: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1550
4.10月6日,企業用產品捐贈,應視同銷售,并按成本轉賬、售價計稅。
調賬為:
①借:營業外支出1700
貸:應交稅費—增值稅檢查調整1700
由于10月份企業有留抵稅額800元,可將“應交稅費—增值稅檢查調整”賬戶余額1700元,直接沖減留抵數后,再對其差額補稅。
②借:應交稅費—增值稅檢查調整170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800
貸: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900
綜上:企業應補繳增值稅為(470+1550+900)=2920(元)。同時根據編制的調賬分錄登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明細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