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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實務內容顯示 |
外貿企業的稅務籌劃 |
分類:籌劃案例 發布日期:2010-12-12 瀏覽次數:1483 |
一、來料加工與進料加工的稅收籌劃 來料加工是指由國外廠商提供一定的原材料、輔助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裝材料(簡稱料件)和必要的機器設備及生產技術,委托我方企業按國外廠商的要求進行加工、裝配,成品由國外廠商負責銷售的一種貿易方式。進料加工是指我國有關經營單位進口部分或全部原料、材料元器件、零部件、配套件和包裝物料(簡稱進口料件),由國內生產者加工成品或半成品后再銷往國外市場的一種貿易方式。進料加工和來料加工合稱“加工貿易”。兩者的不同點主要有:(1)來料加工不動用外匯;進料加工則是我方經營單位動用外匯購買進口料件。(2)來料加工進口料件及加工的成品,所有權屬外商;進料加工進口料件,所有權屬我方經營單位。(3)來料加工的進口與出口有密切的內在聯系,外商往往既是料件的供應人又是成品的接受人,是連在一起的一筆交易,其合同不是以貨物所有權轉移為內容的買賣合同;進料加工則由我方經營單位以買主身份與外商簽訂合同,又以賣主身份簽訂出口合同,為兩筆交易,且都是以貨物所有權轉移為特征。 從稅收角度看,來料加工復出口的貨物,原材料進口免稅,加工自制的貨物出口不退稅,用于免稅項目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因此,來料加工適用“出口免稅不退稅”政策,但不能抵扣進項稅額;進料加工適用“出口免稅并退稅”政策,可以抵扣進項稅額,但退稅率往往低于征稅率。因此,稅收籌劃上,要選擇恰當的加工方式。 [案例1] [案情說明] 某企業采用進料加工方式為國外某公司加工產品一批,免稅進口料件價格1 500萬元,加工完成后返銷給該公司售價為2 700萬元,為加工該批產品所耗用的輔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燃料及動力的進項稅額為20.4萬元。該批產品的增值稅征稅率為17%,退稅率為13%。 當期不得退稅額=(2700-1500)*(17%-13%)=48(萬元) 當期應納增值稅=48-20.4=27.6(萬元) 采用進料加工方式應納增值稅27.6萬元。
[籌劃方法] 如采用來料加工方式,收取加工費2700-1500=1200(元),則來料進口時免稅,加工后出口不退稅,進項稅額不得抵扣。采用來料加工方式應納增值稅為零。通過稅收籌劃,節省增值稅27.6萬元。 [推而廣之] 來料加工當期應納增值稅=0。 進料加工當期應納增值稅=不得退稅額-進項稅額 =(出口價格-免稅購進價格)*(征稅率-退稅率)-進項稅額 運用相機抉擇模型,令來料加工與進料加工當期應納增值稅相等,則: 0=(出口價格-免稅購進價格)*(征稅率-退稅率)-進項稅額 解得:進項稅額=不得退稅額 或:進項稅額/(出口價格-免稅購進價格)=(征稅率-退稅率) 或:進項稅額/加工費=(征稅率-退稅率) 即當進項稅額與加工費之比=征稅率與退稅率之差時,采用來料加工與進料加工方式稅負無差別; 當進項稅額與加工費之比<征稅率與退稅率之差時,采用來料加工方式更為有利; 當進項稅額與加工費之比>征稅率與退稅率之差時,采用進料加工方式更為有利。 若退稅率與征稅率相等,即征稅率與退稅率之差為0時,采用進料加工方式有利。 該案例,進項稅額與加工費之比=20.4/(2700-1500)=1.7% 征稅率與退稅率之差=17%-13%=4% 由于進項稅額與加工費之比<征稅率與退稅率之差,采用來料加工方式可節省增值稅。 二、出口給境外關聯公司的稅收籌劃 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執行“免抵退”稅計算方法,不得退稅額的計算依據是出口離岸價格,在退稅率低于征稅率的情形下,若能降低出口價格,則可以多退增值稅。生產企業將貨物出口給境外關聯公司,通過轉讓定價,壓低出口價格,可實現多退稅。 [案例2] [案情說明] A國某公司在中國設立子公司,該子公司系生產企業,一般納稅人。2006年上半年該子公司購進貨物金額6 000萬元,可抵扣的進項稅額為1 020萬元,經深加工后,以10 000萬元的離岸價格銷售給A國母公司,無內銷。該子公司出口貨物執行“免抵退”稅政策,征稅率為17%,退稅率為13%。則該子公司2006年上半年: 不得退稅額=10 000*(17%-13%)=400(萬元) 應納增值稅=400-1 020= -620(萬元) 應退增值稅限額=10 000*13%=1300(萬元) 應退增值稅=620(萬元) [籌劃方法] 若該子公司將出口價格降為8 000萬元,則該子公司2006年上半年: 不得退稅額=8 000*(17%-13%)=320(萬元) 應納增值稅=320-1 020= -700(萬元) 應退增值稅限額=10 000*13%=1300(萬元) 應退增值稅=700(萬元) 通過籌劃,可多退稅:700-620=80(萬元) [推而廣之] 生產企業出口應退增值稅=進項稅額-不得退稅額 =進項稅額-出口價格*(征稅率-退稅率) 通過轉讓定價,將出口價格降低P,根據固定抉擇模型,將籌劃后應退增值稅減去籌劃前應退增值稅,多退稅或少納稅:P*(征稅率-退稅率) 當退稅率=征稅率時, P *(征稅率-退稅率)=0 也就是說,當退稅率與征稅率一致時,生產企業出口給境外關聯公司,稅收籌劃沒有空間,轉讓定價無用武之地。 當退稅率<征稅率時, P *(征稅率-退稅率)>0 也就是說,當退稅率低于征稅率時,生產企業出口給境外關聯公司,稅收籌劃有空間,通過轉讓定價,將出口價格在合理的價格區間內盡量降低,則可以獲得更大的稅收利益。 該案例,征稅率17%,退稅率13%,將出口價格降低2 000萬元,可多退稅: P*(征稅率-退稅率)=2 000*(17%-13%)=80(萬元) 如果內資企業擬在境外設立關聯公司,通過轉讓定價多退稅,還應考慮設立公司的成本、國別風險、境外不同國家的商品稅與所得稅等稅收與國內稅收的差異等因素。 三、外資企業直接出口與間接出口的稅收籌劃 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執行“免抵退”稅計算方法,外貿企業出口貨物執行“免退”稅計算方法,退稅的計算公式與計稅依據不同,且退稅率往往低于征稅率。生產企業可直接出口或設立外貿公司間接出口,兩種出口方式的稅負往往不相等,應通過稅收籌劃選擇有利的出口方式。 [案例3] [案情說明] 某外商投資企業,系生產企業,一般納稅人,2006年上半年購進貨物金額6 000萬元,可抵扣的進項稅額為1 020萬元,直接出口10 000萬元(離岸價),無內銷,該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執行“免抵退”稅政策,征稅率為17%,退稅率為13%。則2006年上半年: 不得退稅額=10 000*(17%-13%)=400(萬元) 應納增值稅=400-1 020= -620(萬元) 應退增值稅限額=10 000*13%=1300(萬元) 應退增值稅=620(萬元) [籌劃方法] 若該生產企業設立關聯外貿公司,生產企業將產品以9 000萬元(不含增值稅)銷售給關聯外貿公司,外貿公司再以10 000萬元出口。則: 生產企業應納增值稅=9 000*17%-1 020=510(萬元) 外貿公司應退增值稅=9 000*13%=1 170(萬元) 公司集團凈退稅=1 170-510=660(萬元) 因此,通過外貿間接出口比生產企業直接出口凈退稅增加:660-620=40(萬元) [推而廣之] 外商投資生產企業直接出口應納增值稅=不得退稅額-進項稅額 =出口價格*(征稅率-退稅率)-進項稅額 通過外貿間接出口公司集團應納增值稅=(外貿企業購進價格*征稅率-進項稅額)-外貿企業購進價格*退稅率=外貿企業購進價格*(征稅率-退稅率)-進項稅額 根據固定抉擇模型,將上述兩式相減,可得通過外貿間接出口比生產企業直接出口可少納稅或多退稅: [出口價格*(征稅率-退稅率)-進項稅額]-[外貿企業購進價格*(征稅率-退稅率)-進項稅額]=(出口價格-外貿企業購進價格)*(征稅率-退稅率) 由于出口價格總是大于外貿企業購進價格,當退稅率=征稅率時, (出口價格-外貿企業購進價格)*(征稅率-退稅率)=0 也就是說,當退稅率與征稅率一致時,生產企業直接出口與通過外貿間接出口稅負相等。 當退稅率<征稅率時, (出口價格-外貿企業購進價格)*(征稅率-退稅率)>0 也就是說,當退稅率低于征稅率時,通過外貿間接出口比生產企業直接出口可少納稅或多退稅。由于生產企業與外貿公司是關聯企業,通過轉讓定價,將外貿企業購進價格在合理的價格區間內盡量降低,則可以獲得更大的稅收利益。 該案例,通過外貿間接出口比生產企業直接出口可多退稅: (出口價格-外貿企業購進價格)*(征稅率-退稅率)=(10 000-9 000)*(17%-13%)=40(萬元) 四、內資企業直接出口與間接出口的稅收籌劃 由于外資企業無須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而內資企業要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等增值稅附加,出口退增值稅,但不退增值稅附加。內資生產企業通過外貿間接出口一定比直接出口更好嗎? [案例4] [案情說明] 某內資生產企業,城市維護建設稅率為7%,教育費附加率為3%,其他數據同[案例3]。 1.若內資企業直接出口: 應退增值稅為620萬元(與外資生產企業相同)。 2.若內資生產企業設立關聯外貿公司,生產企業將產品以9 000萬元(不含增值稅)銷售給關聯外貿公司,外貿公司再以10 000萬元出口。則: 生產企業應納增值稅=(9 000*17%-1 020)=510(萬元) 生產企業應納增值稅附加=510*(7%+3%)=51(萬元) 外貿公司應退增值稅=9 000*13%=1 170(萬元) 公司集團凈退稅=1 170-510-51=609(萬元) 內資生產企業直接出口比通過外貿間接出口可多退稅:620-609=11(萬元) 因此,外資企業無須繳納增值稅附加,通過外貿企業間接出口有利;而內資企業要繳納增值稅附加,通過外貿企業間接出口未必有利。 [推而廣之] 內資生產企業直接出口應納增值稅=不得退稅額-進項稅額 =出口價格*(征稅率-退稅率)-進項稅額 通過外貿間接出口公司集團應納增值稅=(外貿企業購進價格*征稅率-進項稅額)*(1+增值稅附加率)-外貿企業購進價格*退稅率=外貿企業購進價格*(征稅率*(1+增值稅附加率)-退稅率)-進項稅額*(1+增值稅附加率) 根據相機抉擇模型,令上述兩式相等: 出口價格*(征稅率-退稅率)=外貿企業購進價格*(征稅率*(1+增值稅附加率)-退稅率)-進項稅額*(1+增值稅附加率) 解得:外貿企業均衡購進價格=(出口價格*(征稅率-退稅率)+進項稅額*增值稅附加率)/(征稅率*(1+增值稅附加率)-退稅率) 即當外貿企業實際購進價格=均衡價格時,直接出口與間接出口稅負一致; 即當外貿企業實際購進價格>均衡價格時,內資生產企業直接出口有利; 即當外貿企業實際購進價格<均衡價格時,通過外貿間接出口有利。 該案例,外貿企業實際購進價格9 000萬元, 均衡價格=(10000*(17%-13%)+1020*(7%+3%))/(17%*(1+7%+3%)-13%)=8807.02(萬元) 由于外貿企業實際購進價格>均衡價格,內資生產企業直接出口有利。 如果關聯企業將內部價格降到處8807.02萬元以下,則通過外貿間接出口有利。 五、深層原因及政策建議 上述四個案例的稅收籌劃,其深層原因都與退稅率低于征稅率有關。如果退稅率等于征稅率,[案例2]和[案例3]的籌劃空間將徹底消失,[案例1]和[案例4]的籌劃空間將大大縮小。更進一步,如果來料加工同進料加工一樣也可以抵扣進項稅額,則[案例1]的籌劃空間將徹底消失;如果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也能在出口時退稅,則[案例4]的籌劃空間也將徹底消失。 我國現階段大多數出口貨物的退稅率遠低于征稅率,給出口退稅籌劃提供了較大的籌劃空間。退稅率遠低于征稅率的理由有三:第一,由于偷稅的存在導致政府征稅不足,而騙稅的存在導致退稅過多,從政府財力著想,要求降低退稅率;第二,1994年匯率制度改革以來,經常項目年年順差,迫于國際壓力,將退稅率作為調控出口總量的一個政策杠桿;第三,出于對自然資源保護的需要,對資源性商品出口大幅度降低退稅率,對出口結構進行調控。 正是因為退稅率承擔了過多的政策期望,使得退稅率遠低于征稅率,同時為納稅人進行稅收籌劃提供了較大的空間。但納稅人通過籌劃多退的稅收仍不能達到不得退稅額。比如案例1,由于退稅率低于征稅率,不得退稅額為48萬元,通過籌劃只是少繳稅27.6萬元;案例2,不得退稅額為400萬元,通過籌劃只是多退稅80萬元;案例3,不得退稅額為400萬元,通過籌劃只是多退稅40萬元;案例4,不得退稅額為400萬元,通過籌劃只是多退稅11萬元。也就是說,即使通過稅收籌劃,也未能做到徹底退稅。 退稅率不能承受政策之重!退稅率應等于征稅率,實現增值稅、消費稅及其附加徹底退稅。對于偷稅與騙稅,應通過加強納稅評估和稅務管理來解決;對于進出口總量及差額的調控應通過匯率改革來解決;對于保護和節約國內自然資源,應通過提高資源稅稅率和對資源性商品出口征收出口關稅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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