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關于進一步做好稅收促進節能減排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10〕180號),對進一步做好稅收促進節能減排工作作出部署。通知要求各級稅務機關認真落實促進節能減排的各項稅收政策,并切實做好節能減排稅收政策的宣傳、咨詢和輔導。
節能減排是實現科學發展,構建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的重要舉措。目前,我國已出臺了支持節能減排技術研發與轉讓,鼓勵企業使用節能減排專用設備,倡導綠色消費和適度消費,抑制高耗能、高排放及產能過剩行業過快增長等一系列稅收優惠政策,現將相關政策梳理如下:
一、對單位和個人(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設立的研究開發中心、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73號)
技術轉讓是指轉讓者將其擁有的專利和非專利技術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有償轉讓他人的行為。技術開發是指開發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統進行研究開發的行為。技術咨詢是指就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等。與技術轉讓、技術開發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是指轉讓方(或受托方)根據技術轉讓或開發合同的規定,為幫助受讓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轉讓(或委托開發)的技術,而提供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且這部分技術咨詢、服務的價款與技術轉讓(或開發)的價款是開在同一張發票上的。
應用示例
某企業2009年度將其研發的經科技主管部門認定的節能減排技術進行轉讓,取得收入500萬元。
◆優惠政策應用前:
應納營業稅額=500×5%=25萬元
◆優惠政策應用后:
應納營業稅額=(500-500)×5%=0萬元
二、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條
應用示例
某企業2009年度將其研發的經科技主管部門認定的節能減排技術進行轉讓,取得收入900萬元,相應的成本費用300萬元,企業所得稅稅率25%,不考慮其他因素。
◆優惠政策應用前:
應納稅所得額=900-300=600萬元
應納所得稅額=600×25%=150萬元
◆優惠政策應用后:
應納稅所得額=(900-300-500)×50%=50萬元
應納所得稅額=50×25%=12.5萬元
三、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三條
企業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國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九條
應用示例
某企業2009年度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國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200萬元,這一項目的成本費用為95萬元;企業的其他項目收入50萬元,成本費用30萬元(不考慮其他因素)。
◆優惠政策應用前:
應納稅所得額=(200+50)-(95+30)=125萬元
應納所得稅額=125×25%=31.25萬元
◆優惠政策應用后:
應納稅所得額=(200×90%+50)-(95+30)=105萬元
應納所得稅額=105×25%=26.25萬元
四、企業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包括公共污水處理、公共垃圾處理、沼氣綜合開發利用、節能減排技術改造、海水淡化等,其取得的項目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八條
應用示例
某企業2009年度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項目取得收入1000萬元(第一年),該項目產品的銷售成本及費用700萬元,企業所得稅稅率25%,不考慮其他因素。
◆優惠政策應用前:
應納稅所得額=1000-700=300萬元
應納所得稅額=300×25%=75萬元
◆優惠政策應用后:
應納稅所得額=(1000-700)-(1000-700)=0萬元
應納所得稅額=0萬元
五、企業購置并實際使用《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條
應用示例
某企業2009年度應納稅所得額2800萬元,購置并實際使用節能用水專用設備一臺,該設備屬于《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范圍,專用發票注明價款100萬元,增值稅17萬元。該設備所含的增值稅符合進項稅額抵扣的政策規定。適用企業所得稅稅率25%,不考慮其他因素。
◆優惠政策應用前:
應納稅所得額=2800萬元
應納所得稅額=2800×25%=700萬元
◆優惠政策應用后:
應納稅所得額=2800萬元
可抵免應納所得稅額=100×10%=10萬元
實際應納所得稅額=2800×25%-10=690萬元
六、企業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
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
研究開發費用的加計扣除,是指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五條
應用示例
某企業2009年度發生管理費用500萬元,其中符合條件的新產品研究開發費280萬元,未形成無形資產,不考慮其他因素。假設管理費用均符合稅前扣除規定。
◆優惠政策應用前:
企業可扣除管理費用=500萬元
◆優惠政策應用后:
企業可扣除管理費用=500+280×50%=640萬元
【注】如研究開發費280萬元形成無形資產的,則在未來使用期內(假設為10年),每年可攤銷280×150%÷10=42萬元。
七、企業由于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常年處于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可以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規定折舊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以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八條
應用示例
一臺設備年初凈值110萬元,稅法規定最低使用年限5年,預計凈殘值5萬元。假設該設備預計使用年限為5年。
◆優惠政策應用前:
按直線法每年可扣除折舊額=(110-5)÷5=21萬元
◆優惠政策應用后:
①采取縮短折舊年限:
加速后折舊年限=5×60%=3年
每年可扣除折舊額=(110-5)÷3=35萬元
②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
第1年可扣除折舊額=110×(2÷5)=44萬元
第2年可扣除折舊額=(110-44)×(2÷5)=26.4萬元
第3年可扣除折舊額=(110-44-26.4)×(2÷5)=15.84萬元
第4年可扣除折舊額=(110-44-26.4-15.84-5)÷2=9.38萬元
第5年可扣除折舊額=(110-44-26.4-15.84-5)÷2=9.38萬元
③采取年數總和法:
第1年可扣除折舊額=(110-5)×5/(1+2+3+4+5))=35萬元
第2年可扣除折舊額=(110-5)×4/(1+2+3+4+5))=28萬元
第3年可扣除折舊額=(110-5)×3/(1+2+3+4+5))=21萬元
第4年可扣除折舊額=(110-5)×2/(1+2+3+4+5))=14萬元
第5年可扣除折舊額=(110-5)×1/(1+2+3+4+5))=7萬元
【注】采取加速折舊方法后,企業前幾年可以多扣除折舊費用,相當于取得了推遲納稅的優惠。
八、對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1)CDM項目溫室氣體減排量轉讓收入上繳國家的部分;(2)國際金融組織贈款收入;(3)基金資金的存款利息收入、購買國債的利息收入;(4)國內外機構、組織和個人的捐贈收入。
對企業實施的將溫室氣體減排量轉讓收入的65%上繳給國家的HFC和PFC類CDM項目,以及將溫室氣體減排量轉讓收入的30%上繳給國家的N2O類CDM項目,其實施該類CDM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減排量轉讓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關于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及清潔發展機制項目實施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30號)
九、對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取得的營業稅應稅收入,暫免征收營業稅,對其無償轉讓給用能單位的因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形成的資產,免征增值稅。
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符合稅法有關規定的,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用能企業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實際支付給節能服務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計算當期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區分服務費用和資產價款進行稅務處理。
能源管理合同期滿后,節能服務公司轉讓給用能企業的因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形成的資產,按折舊或攤銷期滿的資產進行稅務處理。節能服務公司與用能企業辦理上述資產的權屬轉移時,也不再另行計入節能服務公司的收入。
上述稅收政策的具體實施辦法由財政部、稅務總局會同發展改革委等部門另行制定。
---《關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發展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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