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匯編
(一)營業稅方面
1、殘疾人員個人為社會提供的勞務免征營業稅。
《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
審批資料:
(1)、《稅務事項備案報告表》;
(2)、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
辦理地點:各辦稅服務廳
辦理時限:窗口受理,符合條件,當場辦結。
2、安置殘疾人的單位,提供營業稅“服務業”稅目(廣告業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稅業務和營業稅業務收入之和達到50%),實行由稅務機關按實際安置殘疾人的人數每人每年3.5萬元限額減征營業稅。 兼營財稅[2007]92號文件規定享受增值稅和營業稅稅收優惠政策業務的單位,可自行選擇退還增值稅或減征營業稅,一經選定,一個年度內不得變更。
享受條件:①依法與安置的每位殘疾人簽訂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并且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在單位實際上崗工作;②月平均實際安置的殘疾人占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應高于25%(含25%),并且實際安置的殘疾人人數多于10人(含10人);③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足額繳納了單位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政策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④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實際支付了不低于單位所在區縣適用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⑤具備安置殘疾人上崗工作的基本設施。
財稅[2007]92號
審批資料:
(1)、《稅務事項備案報告表》;(2)、經民政部門或殘疾人聯合會認定的納稅人,出具上述部門的書面審核認定意見;(3)、納稅人與殘疾人簽訂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納稅人為殘疾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繳費記錄;(4)、納稅人向殘疾人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實際支付工資憑證;(5)、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
辦理地點:各辦稅服務廳
辦理時限:窗口受理,符合條件,當場辦結。
3、特殊教育學校設立的主要為在校學生提供實習場所,并由學校出資自辦、由學校負責經營管理、經營收入全部歸學校所有的企業,只要符合條件,即可享受財稅[2007]92號文件規定的營業稅優惠。
財稅[2007]92號
(二)所得稅方面
1、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殘疾人員的范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的有關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
企業享受安置殘疾職工工資100%加計扣除應同時具備如下條件:
(一)依法與安置的每位殘疾人簽訂了1年以上(含1年)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并且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在企業實際上崗工作。
(二)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足額繳納了企業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政策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
(三)定期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實際支付了不低于企業所在區縣適用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四)具備安置殘疾人上崗工作的基本設施。
財稅[2009]70號
審批資料:
(1)、《稅務事項備案報告表》;(2)、殘疾職工花名冊及殘疾人證;(3)、殘疾職工工種安排表;(4)、經民政部門或殘疾人聯合會認定的納稅人,出具上述部門的書面審核認定意見;(5)、與殘疾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副本);(6)、為殘疾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繳費記錄;(7)、企業職工工資表及支付工資憑證。
辦理地點:各辦稅服務廳
辦理時限:窗口受理,符合條件,當場辦結。
2、對殘疾人個人取得的勞動所得,按照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減征幅度和期限減征個人所得稅。
具體所得項目為: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財稅[2007]92號
3、殘疾人的所得,其個人所得稅減征幅度根據殘疾程度分別確定:基本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殘疾程度為中度以上(一、二、三級肢殘,一、二級盲殘,一級低視力,一、二、三級智力殘,一、二、三級精神殘)的殘疾人;二等乙級以上(含二等乙級)的轉業、復員、退伍的革命傷殘軍人,其全年應納稅所得稅額不超過2000元的,減征比例為100%;超過2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減征比例為50%;超過10000元的部分,減征比例為0%。
蘇政辦函[2003]93號
審核資料:
(1)、《稅務事項備案報告表》;(2)、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3)、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4)、收入、納稅證明
辦理地點:各辦稅服務廳
辦理時限:窗口受理,符合條件,當場辦結。
(三)財政收入方面的保障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城鄉各類經濟組織(以下簡稱“單位”)應當按不低于本單位上年末從業人員總數1.5%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安排未達比例的,應依法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以下簡稱“保障金”)。保障金計算公式為:(上年末單位從業人員總數×規定應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上年末單位已安排從業殘疾人員數)×統計部門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征收比例=應繳納保障金
蘇地稅發[2006]262號
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單位需到市殘疾人就業服務中心審核確認后,向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繳納,核報時需提供以下資料:
1、《南通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手冊》;
2、2010年度工資年報或2009年12月底工資花名冊;
3、新增加殘疾職工本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傷殘軍人證》;
4、單位與殘疾職工簽訂的勞動用工合同;
5、殘疾職工的養老保險手冊。
審核單位:南通市殘疾人就業服務中心
審核地址:南通市濠南路219號(工行西隔壁)
二、促進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
(一)2010年度新增下崗再就業優惠政策
1、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長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23號)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的審批期限于2009年12月31日到期后,繼續執行至2010年12月31日。
財稅[2010]10號
(二) 執行到2009年的政策:
1、對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3年內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上述稅收優惠政策的審批期限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財稅[2009]23號
2、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動20%。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定額標準,并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上述稅收優惠政策的審批期限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財稅[2009]23號
(三)執行到期的2008年以前政策:
1、對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除建筑業、娛樂業以及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廣告業、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年度應繳納稅款小于上述扣減限額的以其實際繳納的稅款為限;大于上述扣減限額的應以上述扣減限額為限。上述稅收優惠政策的審批期限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優惠政策在2008年底之前執行未到期的,可繼續享受到3年期滿。
財稅〔2005〕186號
2、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除廣告業、房屋中介、典當、桑拿、按摩、氧吧外)、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800元。上述稅收優惠政策的審批期限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優惠政策在2008年底之前執行未到期的,可繼續享受到3年期滿。
財稅〔2005〕186號
3、對國有大中型企業通過主輔分離和輔業改制分流安置本企業富余人員興辦的經濟實體(從事金融保險業、郵電通訊業、娛樂業以及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服務型企業中的廣告業、桑拿、按摩、氧吧,建筑業中從事工程總承包的除外),凡符合以下條件的,經有關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3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1)利用原企業的非主業資產、閑置資產或關閉破產企業的有效資產;(2)獨立核算、產權清晰并逐步實行產權主體多元化;(3)吸納原企業富余人員達到本企業職工總數30%以上(含30%),從事工程總承包以外的建筑企業吸納原企業富余人員達到本企業職工總數70%以上(含70%);(4)與安置的職工變更或簽訂新的勞動合同。上述稅收優惠政策的審批期限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優惠政策在2008年底之前執行未到期的,可繼續享受到3年期滿。
財稅〔2005〕186號
審核資料:
(一)、個體:(1)、《稅務事項備案報告表》;(2)、《再就業優惠證》。
(二)、企業:(1)、勞動保障部門核發的各類《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2)、勞動合同清冊;(3)、《再就業優惠證》復印件;(4)、企業工資支付憑證;(5)、社會保險支付憑證;(6)、勞動保障部門核發的《加工型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或《街道社區加工型小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7)、《稅務事項備案報告表》;
辦理地點:各辦稅服務廳
辦理時限:窗口受理,符合條件,當場辦結。
三、退役士兵自謀職業稅收優惠政策
(一)對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除建筑業、娛樂業以及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的,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財稅[2004]93號
(二)對為安置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就業而新辦的服務型企業(除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當年新安置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達到職工總數30%以上,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縣以上民政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3年內免征營業稅及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
財稅[2004]93號
(三)對為安置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就業而新辦的商業零售企業,當年新安置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達到職工總數30%以上,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3年內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
財稅[2004]93號
(四)對從事個體經營的城鎮退役士兵,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個體經營是指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個體經營行為,城鎮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凡雇工8人(含8人)以上的,無論其領取的營業執照是否注明為個體工商業戶,城鎮退役士兵按照新辦的服務型企業的規定享受有關營業稅優惠政策。
財稅[2004]93號
審核資料:
(1)、《稅務事項備案報告表》;(2)、與當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地民政部門簽訂的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協議書;(3)、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證;(4)、工資支付憑證;(5)、養老保險支付憑證。
辦理地點:各辦稅服務廳
辦理時限:窗口受理,符合條件,當場辦結。
四、軍隊轉業干部自主擇業稅收優惠政策
(一)從2003年5月1日起,從事個體經營的軍隊轉業干部,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
財稅[2003]26號
(二)為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就業而新開辦的企業,凡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占企業總人數60 %(含60 %)以上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
財稅[2003]26號
(三)對從事個體經營的軍隊轉業干部,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個體經營是指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個體經營行為,軍隊轉業干部從事個體經營凡雇工8人(含8人)以上的,無論其領取的營業執照是否注明為個體工商業戶,軍隊轉業干部按照新開辦的企業的規定享受有關營業稅優惠政策。
財稅[2005]18號
審核資料:
(一)、個體:(1)、《稅務事項備案報告表》;(2)、師以上部隊頒發的轉業證件。
(二)、企業:(1)、《稅務事項備案報告表》(應說明安置人數、比例)(2)、;師以上部隊頒發的轉業證件;(3)、簽訂勞動合同;(4)、工資支付憑證;(5)、社會保險支付憑證;
辦理地點:各辦稅服務廳
辦理時限:窗口受理,符合條件,當場辦結。
五、隨軍家屬就業優惠政策
(一)從2000年1月1日起,從事個體經營的隨軍家屬,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
財稅[2000]84號
(二)從2000年1月1日起,為安置隨軍家屬就業而新辦的企業(隨軍家屬須占企業總人數的60%(含)以上),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
財稅[2000]84號
(三)對從事個體經營的隨軍家屬,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個體經營是指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個體經營行為,隨軍家屬從事個體經營凡雇工8人(含8人)以上的,無論其領取的營業執照是否注明為個體工商業戶,隨軍家屬均按照新開辦的企業的規定享受有關營業稅優惠政策。財稅[2005]18號
財稅[2000]84號
審核資料:
(一)、個體:(1)、《稅務事項備案報告表》;(2)、隨軍家屬需提供師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證明
(二)、企業:(1)、《稅務事項備案報告表》(應說明安置人數、比例);(2)、隨軍家屬需提供師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證明;(3)、企業需提供軍(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機關出具的證明;(4)、簽訂勞動合同;工資支付憑證;(5)、社會保險支付憑證
辦理地點:各辦稅服務廳
辦理時限:窗口受理,符合條件,當場辦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