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決定》
(四)在城鎮土地使用稅征收范圍內經營采摘、觀光農業的單位和個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觀光的種植、養殖、飼養的土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六條中“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的規定,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財稅[2006]第186號)
(五)免征車船稅:拖拉機;捕撈、養殖漁船;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
(六)農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當地適用稅額減半征收耕地占用稅。
《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
(七)新征用的耕地,自批準征用之日起1年內,免征土地使用稅。
《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
(八)對農民專業合作社與本社成員簽訂的農業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購銷合同,免征印花稅。
(財稅[2008]81號)
(九)農林作物,牧業畜類保險合同,免征印花稅。
(國稅地字[1988]37號)
公共稅收優惠政策匯編
一、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一)免稅收入政策 1、國債利息收入,是指企業持有國務院財政部門發行的國債取得的利息收入。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
2、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
3、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為免稅收入。
非營利組織的符合條件是指:(1)依法履行非營利組織登記手續;(2)從事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活動;(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與該組織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的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事業;(4)財產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5)按照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該組織注銷后的剩余財產用于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記管理機關轉贈給予該組織性質、宗旨相同的組織,并向社會公告。(6)投入人對投入該組織的財產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財產權利;(7)工作人員工資福利開支控制在規定的比例內,不變相分配該組織的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
(二)小型微利企業政策 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小型微利企業的符合條件,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1、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認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2、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認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
(三)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政策 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
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是指《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電力、水利等項目。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
(四)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政策 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包括公共污水處理、公共垃圾處理、沼氣綜合開發利用、節能減排技術改造、海水淡化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
(五)技術轉讓項目企業所得稅政策 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是指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
(六)加速折舊政策 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包括:由于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常年處于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
(七)專用設備投資抵免政策 企業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按一定比例實行稅額抵免。
稅額抵免,是指企業購置并實際使用《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
(八)捐贈全額扣除政策 1、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社會力量,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對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準予全額扣除。
(財稅[2000]21號)
2、對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社會力量,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包括中國紅十字會)向紅十字事業的捐贈,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準予全額扣除。
(財稅[2000]30號)
3、對企業、社會組織和團體捐贈、贊助第29屆奧運會的資金、物資支出,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全額扣除。
(財稅[2003]10號)
4、對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社會力量,通過中國醫藥衛生事業發展基金會用于公益救濟性捐贈,準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財稅[2006]67號
5、對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社會力量,通過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用于公益救濟性捐贈,準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財稅[2006]68號) 6、對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社會力量,通過宋慶齡基金會、中國福利會、中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中國扶貧基金會、中國煤礦塵肺病治療基金會、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用于公益救濟性的捐贈,準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財稅〔2004〕172號)
7、對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社會力量,通過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中國華文教育基金會、中國綠化基金會、中國婦女發展基金會、中國關心下一代健康體育基金會、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基金會、中國兒童少年基金會和中國光彩事業基金會用于公益救濟性捐贈,準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財稅[2006]66號)
8、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捐贈、贊助給上海世博局的資金、物資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全額扣除。
(財稅[2005]180號)
9、 自2008年5月12日起,對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向汶川地震受災地區的捐贈,允許在當年企業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財稅[2008]104號)
(九)其他政策
對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財稅字[2008]1號)
二、其他地方稅優惠政策 (一)對于企業集團內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體之間自愿訂立、明確雙方購銷關系、據以供貨和結算、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應按規定征收印花稅。對于企業集團內部執行計劃使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不征收印花稅。
(國稅函〔2009〕9號)
(二)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轉讓舊房作為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
(財稅[2008]24號)
(三)凡是在基建工地為基建工地服務的各種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辦公室、食堂、茶爐房、汽車房等臨時性房屋,不論是施工企業自行建造還是由基建單位出資建造交施工企業使用的,在施工期間,一律免征房產稅。
(財稅地字[1986]8號)
(四)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經納稅人申請,稅務機關審核,在大修期間可免征房產稅。
(財稅地字[1986]8號)
(五)經有關部門鑒定,對毀損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險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產稅。
(財稅地字[1986]8號)
(六)新征用的耕地,自批準征用之日起1年內,免征土地使用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
(七)對企業廠區以外的公共綠化用地和向社會開放的公園用地,暫免征土地使用稅。
(國稅地字[1989]140號)
(八)對免稅單位使用納稅單位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稅。 (國稅地字[1989]140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