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交通運輸物流業發展優惠政策
一、營業稅優惠
(一)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對航空公司經批準收取的燃油附加費免征營業稅。對于本通知到達之日前已繳納的應予免征的營業稅,從以后應繳的營業稅稅款中抵減,一個年度內抵減不完的營業稅由稅務機關按照現行有關規定退還給航空公司。
( 財稅[2008]178號 )
(二)納稅人將承攬的運輸業務分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運輸費用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
(三)試點物流企業將承攬的運輸業務分給其他單位并由其統一收取價款的,應以該企業取得的全部收入減去付給其他運輸企業的運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計算征收營業稅。
(國稅發[2005]208號)
(四)試點物流企業將承攬的倉儲業務分給其他單位并由其統一收取價款的,應以該企業取得的全部收入減去付給其他倉儲合作方的倉儲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計算征收營業稅。
(國稅發[2005]208號)
(五)中國國際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國航)與中國國際貨運航空有限公司(簡稱貨航)開展客運飛機腹艙聯運業務時,國航以收到的腹艙收入為營業額;貨航以其收到的貨運收入扣除支付給國航的腹艙收入的余額為營業額。
(國稅函[2005]202號)
(六)對運輸企業承接運輸業務后,與其他運輸企業共同完成同一批旅客或貨物從發送地點至到達地點的運輸勞務,可以扣除其支付給其他承運者的費用后的余額為營業額。“扣除其支付給其他承運者的費用”是指其他承運者在所開具的運輸業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運費、裝卸費、換裝費以及鐵路部門收取的鐵路基金。
(蘇地稅一函〔2006〕3號)
(七) 自2008年12月15日起,對臺灣航運公司從事海峽兩岸海上直航業務在大陸取得的運輸收入,免征營業稅。
(財稅 [2009]4號)
(八)自2005年6月1日起,對公路經營企業收取的高速公路車輛通行費收入統一減按3%的稅率征收營業稅。
(財稅[[2005]77)
二、其他地方稅優惠政策
(一)機場飛行區(包括跑道、滑行道、停機坪、安全帶、夜航燈光區)用地,場內外通訊導航設施用地和飛行區四周排水防洪設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稅。
(國稅地[1989]32號)
(二)機場道路,區分為場內、場外道路。場外道路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稅。
(國稅地[1989]32號)
(三)對港口碼頭(即泊位,包括岸邊碼頭、伸入水中的浮碼頭、堤岸、堤壩、棧橋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稅。
(國稅地字[1989]123號)
(四)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對城市、農村公共交通車船給予定期減稅、免稅。
(國務院令第482號)
(五)我省的農村公共交通車輛、城市公共交通車輛暫免征車船稅。
(蘇政發[2007]71號)
公共稅收優惠政策匯編
一、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一)免稅收入政策
1、國債利息收入,是指企業持有國務院財政部門發行的國債取得的利息收入。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
2、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
3、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為免稅收入。
非營利組織的符合條件是指:(1)依法履行非營利組織登記手續;(2)從事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活動;(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與該組織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的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事業;(4)財產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5)按照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該組織注銷后的剩余財產用于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記管理機關轉贈給予該組織性質、宗旨相同的組織,并向社會公告。(6)投入人對投入該組織的財產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財產權利;(7)工作人員工資福利開支控制在規定的比例內,不變相分配該組織的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
(二)小型微利企業政策
1、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小型微利企業的符合條件,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1)、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認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2)、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認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
2、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萬元(含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財稅[2009]133號)
(三)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政策
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
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是指《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電力、水利等項目。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
(四)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政策
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包括公共污水處理、公共垃圾處理、沼氣綜合開發利用、節能減排技術改造、海水淡化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
(五)技術轉讓項目企業所得稅政策
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是指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
(六)加速折舊政策
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包括:由于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常年處于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
(七)專用設備投資抵免政策
企業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按一定比例實行稅額抵免。
稅額抵免,是指企業購置并實際使用《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
(八)加計扣除政策
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殘疾人員的范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的有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
(九)技術優惠政策
1、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
2、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
3、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
(十)捐贈全額扣除政策
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捐贈、贊助給上海世博局的資金、物資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全額扣除。
(財稅[2005]180號)
(十一)其他政策
對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財稅[2008]1號)
二、其他地方稅優惠政策
(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轉讓舊房作為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
(財稅[2008]24號)
(二)凡是在基建工地為基建工地服務的各種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辦公室、食堂、茶爐房、汽車房等臨時性房屋,不論是施工企業自行建造還是由基建單位出資建造交施工企業使用的,在施工期間,一律免征房產稅。
(財稅地字[1986]8號)
(三) 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經納稅人申請,稅務機關審核,在大修期間可免征房產稅。
(財稅地字[1986]8號)
(四)經有關部門鑒定,對毀損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險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產稅。
(財稅地字[1986]8號)
(五)新征用的耕地,自批準征用之日起1年內,免征土地使用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
(六)對企業廠區以外的公共綠化用地和向社會開放的公園用地,暫免征土地使用稅。
(國稅地字[1989]140號)
(七)對免稅單位使用納稅單位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稅。
(國稅地字[1989]140號)
(八)困難企業的房產稅,由企業提出申請,稅務部門審核,報市、縣政府審批后,可以免征或減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