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債利息收入、權益性投資收益和非營利組織的收人的優惠
1、國債利息收入
新稅法雖規定國債利息收入為免稅收入。國債利息收人,是指企業持有國務院財政部門發行的國債取得的利息收人,不包括企業取得其他部門發行的專項債券的利息收入。
2、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新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
新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
3、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
新稅法第二十六條新增了對非營利組織的優惠,規定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為免稅收入。
新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享受稅收優惠的非營利組織,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依法履行非營利組織登記手續;
(2)從事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活動;
(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與該組織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的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事業
(4)財產及其孽息不用于分配;
(5)按照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該組織注銷后的剩余財產用于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記管理機關轉贈給與該組織性質、宗旨相同的組織,并向社會公告;
(6)投入人對投入該組織的財產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財產權利;
(7)工作人員工資福利開支控制在規定的比例內,不變相分配該組織的財產;
(二)農、林、牧、魚業項目優惠
新稅法實施條例將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所得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的范圍具體界定為:
1、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蔬菜、谷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
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
中藥材的種植.
林木的培育和種植;
牲畜、家禽的飼養,
林產品的采集;
灌概、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
遠洋捕撈。
2、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
海水養殖、內陸養殖。
以上享受稅收優惠的范圍,不包括國家禁止和限制發展的項目。
(三)基礎產業優惠
企業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從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企業按規定享受減免稅優惠的項目,在減免稅期未滿時轉讓的,受讓方自受讓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內享受規定的減免稅優惠;減免稅期滿后轉讓的,受讓方不得就該項目重復享受減免稅優惠。為鼓勵企業的投資行為,實施條例同時規定企業承包經營、承包建設和內部自建自用以上項目,不得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
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將主要界定為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電力、水利等能源、交通項目。
(四)技術轉讓所得優惠
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轉讓技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五)小型微利企業優惠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實行20%照顧性稅率。
新稅法實施條例將小型微利企業的條件具體界定為:
1、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
2、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3、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六)高新技術優惠
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為是指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1)產品(服務)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
(2)研究開發費用占銷售收入不低于規定比例;
(3)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人占企業總收人不低于規定比例;
(4)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不低于規定比例;
(5)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規定的其他條件。
《國務院關于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新設立高新技術企業實行過渡性稅收優惠的通知》(國發【2007】40號)
對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內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記注冊的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以下簡稱新設高新技術企業),在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內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內新設高新技術企業同時在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以外的地區從事生產經營的,應當單獨計算其在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內取得的所得,并合理分攤企業的期間費用;沒有單獨計算的,不得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
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內新設高新技術企業在按照本通知的規定享受過渡性稅收優惠期間,由于復審或抽查不合格而不再具有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從其不再具有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年度起,停止享受過渡性稅收優惠;以后再次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不得繼續享受或者重新享受過渡性稅收優惠。《國務院關于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新設立高新技術企業實行過渡性稅收優惠的通知》(國發【2007】40號)
(七)民族自治地方優惠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自治區、自治州和自治縣,其自治機關對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中屬于地方分享(財政收入)的部分,可以決定減稅或者免稅。
稅法規定民族自治地方只能減免地方財政收人的所得稅部分,而不能減免中央財政收人部分的企業所得稅。此外,為與國家產業政策相銜接,對民族自治地方內國家限制和禁止行業的企業,也不得減征或者免征企業所得稅。
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地方所得稅的減免,新稅法規定其決定權在省級地方政府。自治州、治縣決定減征或者免征的,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八)安置特殊人員就業優惠
企業安置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
企業安置殘疾人員就業的工資“加計扣除”的比例,《實施條例》中具體明確為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支付給上述人員工資的100%加計扣除。
殘疾人員的范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的有關規定。
考慮到國家鼓勵安置其他就業人員的稅收優惠政策新做了調整,新稅法實施條例暫未對具體加計扣除的比例予以明確,在該項政策執行到期后,再予規定。
(九)環境保護、資源再利用的優惠
1、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減免稅
企業從事規定的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從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包括公共污水處理、公共垃圾處理、沼氣綜合開發利用、節能減排技術改造、海水淡化等,具體條件和范圍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商有關部門共同制訂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施行。
企業按規定享受減免稅優惠的項目,在減免稅期未滿時轉讓的,受讓方自受讓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內享受規定的減免稅優惠;減免稅期滿后轉讓的,受讓方不得就該項目重復享受減免稅優惠。
2、綜合利用資源的減計收入
企業綜合利用資源取得的收入可以減計,是指企業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國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收人總額。
《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將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另外制定后,報國務院批準頒布實施,企業利用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以及生產產品等相關標準,將在該目錄中進一步明確。
3、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專用設備的投資抵免
企業購置并實際使用《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其設備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應當是企業實際購置并自身實際投人使用的設備,金業購置上述設備在5年內轉讓、出租的,應當停止執行本條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并補繳已經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專用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的優惠目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商有關部門共間制訂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施行。
(十)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的優惠
企業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的具體規定是: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人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實行100%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十一)創業投資優惠
創業投資企業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是指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十二)固定資產的加速折舊
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企業所得稅法可以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的固定資產,包括:
1、由于技術進步,產晶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
2、常年處于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
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規定折舊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以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
(十三)關于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優惠政策
1、軟件生產企業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所退還的稅款,由企業用于研究開發軟件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予征收企業所得稅。
2、我國境內新辦軟件生產企業經認定后,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3、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生產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4、軟件生產企業的職工培訓費用,可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5、企事業單位購進軟件,凡符合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確認條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2年。
6、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視同軟件企業,享受上述軟件企業的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
7、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的生產性設備,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其折舊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3年。
8、投資額超過80億元人民幣或集成電路線寬小于0.25um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可以減按1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其中,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9、對生產線寬小于0.8微米(含)集成電路產品的生產企業,經認定后,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已經享受自獲利年度起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政策的企業,不再重復執行本條規定。
10、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對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封裝企業的投資者,以其取得的繳納企業所得稅后的利潤,直接投資于本企業增加注冊資本,或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封裝企業,經營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再投資不滿5年撤出該項投資的,追繳已退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對國內外經濟組織作為投資者,以其在境內取得的繳納企業所得稅后的利潤,作為資本投資于西部地區開辦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封裝企業或軟件產品生產企業,經營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再投資不滿5年撤出該項投資的,追繳已退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十四)關于鼓勵證券投資基金發展的優惠政策
1、對證券投資基金從證券市場中取得的收入,包括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股權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2、對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3、對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十五)過渡優惠政策《國務院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39號)
1、新稅法公布前批準設立的企業稅收優惠過渡辦法
企業按照原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和具有行政法規效力文件規定享受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按以下辦法實施過渡: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稅率優惠政策的企業,在新稅法施行后5年內逐步過渡到法定稅率。其中:享受企業所得稅15%稅率的企業,2008年按18%稅率執行,2009年按20%稅率執行,2010年按22%稅率執行,2011年按24%稅率執行,2012年按25%稅率執行;原執行24%稅率的企業,2008年起按25%稅率執行。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五免五減半”等定期減免稅優惠的企業,新稅法施行后繼續按原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文件規定的優惠辦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滿為止,但因未獲利而尚未享受稅收優惠的,其優惠期限從2008年度起計算。
享受上述過渡優惠政策的企業,是指2007年3月16日以前經工商等登記管理機關登記設立的企業。
以上有關規定適用15%企業所得稅率并享受企業所得稅定期減半優惠過渡的企業,應一律按照國發[2007]39號文件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的過渡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實行減半征稅,即2008年按18%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實行減半征稅,2009年按20%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實行減半征稅,2010年按22%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實行減半征稅,2011年按24%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實行減半征稅,2012年及以后年度按25%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實行減半征稅。
對原適用24%或33%企業所得稅率并享受國發[2007]39號文件規定企業所得稅定期減半優惠過渡的企業,2008年及以后年度一律按25%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實行減半征稅。
2、繼續執行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
根據國務院實施西部大開發有關文件精神,財政部、稅務總局和海關總署聯合下發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202號)中規定的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繼續執行。
3、實施企業稅收過渡優惠政策的其他規定
享受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企業,應按照新稅法和實施條例中有關收入和扣除的規定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并按本通知第一部分規定計算享受稅收優惠。
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與新稅法及實施條例規定的優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業選擇最優惠的政策執行,不得疊加享受,且一經選擇,不得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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