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號公告將滿足其所列條件的混合性投資比照債權性投資處理,不僅按期支付的固定收益按照利息支出進行稅前扣除(公告特別指出,協議約定為固定利潤或固定股息的也按利息處理),期滿后的回購差額,也作為債務重組損益,一般而言,溢價回購較多,因此,實際上其溢價回購差額將形成一筆稅前可扣除的損失。
從某種角度看,稅法已經按照實質課稅原則對這類混合性投資進行了隱性定義,這與部分司法實踐是一致的,在這些可見的司法實踐(比如一些保底聯營和合作開發房地產的判例)中,由于缺乏共擔風險的條款,這些股權性投資被認定為借款合同。
盡管41號公告還有很多可以推敲和深入探討的空間,比如這類認定為利息的固定股息或利潤是否受債資比約束,是否可以穿透,接受投資方是一個有限合伙式基金時如何對待等等問題丞需繼續明確,但是41號公告給出了全部稅前扣除的處理,仍可視為一個重大的利好,沿著這一立法思路,相信在有限合伙層面乃至個人層面的問題都可以得到解決。
由于41號公告明確提出了要由被投資方進行贖回,我們有理由相信,41號公告將成為一些產品設計時的一個稅務視角。
比如在一個有限責任的PE基金里,為一些資金(比如保險資金)設計優先收益權利,投資期限屆滿后,由于其他LP不太會收購其股權,因此其退出會減少基金份額,此時,這類資金的投資協議完全可以參照41號公告進行擬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