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舉例如下:
• 如果施工單位是按開票額(勞務額)征稅的,那說明少繳納了甲供材料的營業稅了。這部分營業稅應由施工單位補開發票解決。例如,甲供材料為500萬元,應納營業稅為15萬元(500×3%)(未考慮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則應由施工單位補開發票154639.18元[150000/(1—3%)],
• 這樣,甲方向施工單位再支付工程價款154639.18元。施工單位再向稅務機關申報營業稅=[5000000(材料)+154639.18(補開施工發票)]×3%=154639.18(元)施工單位收到的款項,全部用來繳納營業稅。
• 如果施工單位開具5154639.18元發票就錯了,因為施工單位沒有材料發票作為成本。如果施工企業將包工不包料的甲供材納入自身的營業稅發票開具金額之中,反而有虛開發票的嫌疑。
所以包工不包料的賬務處理應重新認識.
三,老板用公司的資金為個人買車,入公司的固定資產賬。這種情況表現為,公司購車時,購車發票的購貨單位名稱不是公司名稱,而是老板或其他股東名。車落戶也落在該個人名下。車款也以折舊形式計入管理費用。根據企業為股東購買車輛并將車輛所有權辦到股東個人名下,其實質為企業對股東進行了紅利性質的實物分配,應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之后又補充規定,考慮到該股東的車輛同時為企業使用的實際情況,允許合理減除部份所得?傊緫劾U個人所得稅。同時規定因該車不屬于公司的資產,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折舊。這種情況,要注意是否扣繳了個人所得稅,不得扣除的折舊是否已做納稅調整。
老板為何賣車不用公司名呢?這樣作的原因是發票是個人名,車落的是個人戶。雖然掛在公司賬上。但并不屬于公司的財產。其實質是個人財產。而有限公司只是以公司的財產承擔風險。就是稅務機關對公司采取保全或強制措施時。筆者認為這樣的財產也不應在保全或強制的范圍之內。
檢查方法以固定資產賬中新增資產為重點,調閱相關憑證,尤其對所附原始憑證的購貨人名稱為非該公司的現象要調查清楚。但如果將頂賬的資產給個人時,企業有不入賬,往來不予沖銷,資產直接轉給個人的情況則不易從表面直接看出。所以要對長期掛賬的往來,要到對方核對。轄區范圍外的,要采取要發協查函,或異地協查的方法,查明事實。同時要注意的是這種情況不僅是限于車還應包括為個人購房等財產。
四,魚目混珠,多轉工程成本,減少所得額。就是承包工程項目較多的情況下,對已完工工程的收入轉入本年利潤,可在轉成本時,為了達到不繳或少繳所得稅的目的,將未完工的工程,也隨著已完工程的成本一并轉入本年利潤。還有采用常說的借雞下蛋的辦法,將一些小工程的成本也擠入其中。如蓋一辦公大樓?焱旯r,又要求蓋一儲藏室。這時,企業就有可能對建儲藏室的收入不入賬,對發生的儲藏室的成本卻一并計入了辦公樓的成本。
這種情況,除了主觀故意的原因外,還有可能就是成本核算對象確定有問題,如對某電力安裝公司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公司主要是對用戶的用電安裝。每年的業戶近千戶。沒有按各戶核算收入和成本。取得的收入部分轉為收入,部份仍留在預收賬款中,而工程施工的余額為零。也就是沒有未完工工程?墒菍︻A收賬款(無明細)的結余額解釋為,收到款項,尚未施工呢。后經逐筆核對核同及完工決算書才查出有已完工程的收入未結轉收入的事實。經過對會計的詢問得知,因每筆工程金額也就1千元左右,而對應客戶又多。就沒有按業戶分別核算成本。對工程施工中有多少是未完工程額。會計也不知,只能是到年末都轉入成本。這樣,就造成無法準確核算成本和收入。
查賬的方法,用估算法確定其用料是否符合常理,發現不正常,應對有關人員進行詢問。對發料,領料的原始憑據領料單進行檢查?从袩o不是用于該工程而計入該工程的問題;檢查其確定的成本核算對象是否合理合規。還要注意,已完工程的剩料是否沖減了完工成本。剩料的去向是入庫了,還是出賣了,還是用于其他工程。
五,“機械作業”賬戶發生數是否符合常規,看有無將機械出租,取得收入沖減費用或不入賬,少繳營業稅,所得稅問題。有的小公司機械設備,如塔吊。在工程項目多,工程地點分散時。常有不夠用的時候,。為保工程按工期正常完成就不得不租用機械使用。而出租方常常是不給開具發票的。這樣,使承租方不得不采用其他票據或其他形式核銷。造成賬簿反映不實。不但是出租方違法偷逃所得稅,更嚴重的是出租方還可能少繳所得稅,營業稅等稅種。尤其現實工作中,還普遍存在,往往是總公司有建筑資質,于是就有些個人掛靠總公司,成立一分公司,二分公司的現象。常常是各分公司自己找工程,然后由總公司與甲方簽訂合同,總公司只是按工程項目金額的一定比例收取管理費。各分公司單獨核算。這時。各分公司常使用總公司的機械。并支付一定費用。支付時總公司給開具往往都是白條收據。并振振有詞地說,是內部往來。不是租賃行為。那麼是否要按出租行為繳營業稅并開具相關發票呢?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一條規定,負有營業稅納稅義務的單位應稅行為并向對方收取貨幣,貨物或其他經濟利益的單位。包括獨立核算單位和非獨立核算單位,雖然有財稅字(2001)160號文件規定,獨立核算但為單位與其內部非獨立核算單位之間提供的結算不再列入征稅范圍的規定。但其強調的是非獨立核算,并且是只是核算并未向對方收取貨幣,貨物或其他經濟利益的單位。才不列入征稅范圍。而上述情況是不符合的。所以在檢查中要注意此類問題。同時,勸告有這種行為的納稅人勿在此處做文章了。
蔡桂如點評: 新《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條 除本細則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的規定外,負有營業稅納稅義務的單位為發生應稅行為并收取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單位,但不包括單位依法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內設機構。
第十一條 單位以承包、承租、掛靠方式經營的,承包人、承租人、掛靠人(以下統稱承包人)發生應稅行為,承包人以發包人、出租人、被掛靠人(以下統稱發包人)名義對外經營并由發包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以發包人為納稅人;否則以承包人為納稅人。
六,大宗材料的采購問題,建筑工程少不了大量的材料。如磚,瓦。水泥,門窗等。對于材料的采購如果是由公司自行采購,則要注意,其發票來源的合法性,真實性,數額的準確性。如對某建筑公司檢查時,發現有一張發票是92年版的(未作廢)。開具購貨名稱是鋼筋。如果從其開具的金額與其建筑的工程應耗用量看是相當的。但再看發票的財務章戳記不清。對此。我們產生了懷疑。通過采購員提供的地址,在當地稅務機關配核下。查明該貿易公司在開具發票前就歇業了。回來后,又對采購員進行詢問。才了解到真相。原來到貿易公司購貨是真實的。但是,采購員在支付貨款時,該公司就已要歇業了。為了逃避納稅就沒有開具發票。而是少收了鋼筋款,采購員認為公司黃了,就將少收的款項揣入個人腰包。并買了張舊版發票,找人刻個章。拿回公司報銷了。公司另一種采購材料的方式是個人采購。就是某個人為其提供沙石,門窗等材料。公司與個人進行結算。而個人提供的發票又往往是某某石場,某某塑料鋼窗廠的發票。這種情況,即使符合代購代銷的條件,供應商個人也應繳納營業稅,個人所得稅,如果不符合代購代銷的條件,則供應商應做為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個人所得稅。這麼說企業會認為與己無關,認為是供應商的事。那就大錯特錯了。一是根據《個人所得稅法》與《征管法》的69條規定及國稅發(2003)47號文件。公司有可能要承擔被處罰與被責令補扣個人所得稅的風險;二是如果認定供應商是增值稅納稅人。那其提供的某某石場,某某塑料鋼窗廠的發票是不得稅前扣除的。檢查的方法是以原材料,或工程施工賬戶為起點。查看原始發票和結算人是否一致。也可以是查往來賬,一般是其他應付款賬戶,明細是某某人名。這時向財務人員了解一下。就知道是欠某某的什麼款了。
正確的處理是有統一規定的,而錯誤的處理卻是千差萬別的。以上只是筆者的一點看法。還有檢查建安業的總承包人的扣繳稅款問題,自建自用問題,工資的問題,收入確定問題等也都是檢查的常見問題。
最后,為了更好地利于實際工作,保證稅款減少流失,提出以下建議:
1、收入確定上企業所得稅與營業稅的規定應該統一。若統一規定按完工百分比計算。則可以防止企業以未結算為借口不計算營業稅。
2、對完工工程,可否做出向代銷規定一樣。完工后半年或一年內未決算的。就可以按施工合同計算收入確定所得預繳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在決算后。再根據實際情況匯算。多退少補。這樣可以解決長期不決算而無法計算稅款的問題。
3、對不按規定取得,開具發票行為要嚴管嚴罰。盡量杜絕應開不開或應取得而未取得或不按規定取得發票的行為。以改善因無發票而無法正常核算的問題。扎實地發揮以稅管票的作用。
4、對于工資問題,還應該按區域確定百分含量的比例,在比例范圍內方可扣除。
5、對不按規定建賬的納稅人或者不能正常核算的納稅人是除了按《征管法》60條進行處罰外。還要根據35條規定進行核定征收。從高適用行業利潤率。讓其付出比按規定建賬,查賬計算的稅款還要高的代價。該行為必然會得到規范。
6、對未代扣個人所得稅的行為,要處以上限罰款。以提高扣繳義務人的扣繳意識。使扣繳義務人想的不再是想方設法少代扣稅款而是唯恐少扣繳了稅款。
7、在檢查方式上,要采用一組多人多戶的檢查方式。對某戶及與該戶相關企業一并由一組進行立體檢查。這樣,便于核對,更容易發現問題。
8、查出的問題的處理切不可以稅代罰,以罰代刑,盡最大量加大偷稅成本與偷稅風險。絕不允許權大于法的存在。否則,即使有再有效的檢查方法;即使有再適用的稅收政策;即使有最有經驗的稽查員,建安業也永遠不會有稅收的凈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