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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4S店:經營“潛規則”暗含稅務風險 |
分類:籌劃實務 發布日期:2013-05-21 瀏覽次數:2623 |
據商務部監測,從今年初以來,我國汽車經銷行業呈現出持續的供需兩旺形勢。特別是在剛剛過去的國慶黃金周中,全國各地車市十分火暴。北京、重慶、南京、西安等地的汽車4S店銷售量與去年同期相比,增長比例均超過50%,一些緊俏車型甚至出現斷貨。然而,讓人難以理解的是,汽車4S店的稅收并未隨行業的持續火暴而同步增長,行業稅負一直處于較低的水平。與此同時,不少汽車4S店在稅務部門開展的稅收檢查中被發現存在大量稅務違規行為而被責令補稅。 汽車4S店,是一種以“四位一體”為核心的汽車特許經營模式,它由整車銷售(Sale)、零配件銷售(Sparepart)、售后服務(Service)、信息反饋(Survey)4部分組成,10年前從歐洲傳入我國。隨著我國汽車產業的迅猛發展,汽車4S店如雨后春筍般在各大城市出現,并成為我國汽車銷售的重要模式和渠道。到2008年上半年,我國汽車4S店已經達到7644家。其中,僅北京、上海、廣州三大城市的汽車4S店就多達1000家左右,行業競爭異常激烈。“賣車送禮包,平時送保養”、“車子虧本賣,維修賺大錢”、“賬面無利潤,暗中有返利”,這些在汽車4S店經營中慣常存在的“潛規則”,已經成為這個行業獲取利潤的重要手段。 北京中稅通稅務師有限公司一直為多家汽車4S店提供稅務審計服務。該公司稅務專家表示,無論哪種經營“潛規則”,只要合法本無可厚非,但由于“潛規則”具有一定的隱蔽性,涉及的稅務處理相對復雜,部分汽車4S店在稅務處理上經常出現稅法適用錯誤,還有部分汽車4S店則利用經營行為的隱蔽性偷逃稅款。這不僅導致行業稅收的大量流失,也給汽車4S店自身帶來了極大的稅務風險。 賣車送飾品,別把稅款送沒了 中稅通稅務師事務所在審計北京某汽車4S店2008年度納稅情況時,發現該店在銷售費用中的促銷費明細中列支贈品支出近18萬元,未按稅法規定進行稅務處理,涉及少繳稅款3萬元。 “潛規則”一。如今,幾乎所有的汽車4S店都有一個不成文的規矩:在顧客買車時隨車贈送一些裝飾用品,比如防爆膜、真皮座套、地膠板、防盜報警器等,車子的檔次越高,贈品價值也越高。調查發現,不少汽車4S店一年的贈品支出達20萬元以上,有些銷售量大的汽車4S店一年的贈品支出額甚至高達50萬元。遺憾的是,不少汽車4S店在使用了這一促銷手段后,并沒有對贈品支出進行正確的稅務處理,埋下了稅務處罰隱患。 風險分析。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第八款的規定,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應視同銷售貨物進行稅務處理,計提增值稅銷項稅金。但實際上相當一部分汽車4S店在對贈品進行賬務處理時,僅將其結轉入主營業務成本或計入銷售費用,未對相應的增值稅銷項稅金進行計提,造成國家稅款流失。稅收專家提醒汽車4S店,賣車送裝飾用品,但千萬別把增值稅給送沒了。 籌劃思路。稅收專家認為,汽車4S店可以運用的促銷手段很多,除了贈送汽車裝飾用品,還可以直接降價促銷。俗話說,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商家給客戶提供贈品實際上是“羊毛出在羊身上”,贈品價值一般會包含在汽車價格之中。既然是這樣,汽車4S店也可以通過直接降低車價來吸引客戶,從而避免不必要的增值稅負擔。稅收專家也表示,如果汽車4S店一定要選擇贈品促銷方式,建議汽車4S店在購買贈品時注意向上游商家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這樣在計算該項應納增值稅時,可作進項稅額抵扣,有利于減輕稅負。 廠家返利,不能全部落入自家腰包 北京某汽車4S店2008年度銷售的汽車收入接近1000萬元,但售價與進價差距不大,扣除必要的成本后,幾乎沒有什么賺頭。那汽車4S店靠什么贏利?該店一名資深員工一語道破玄機:“大家都在等年底廠家給的返利呢!”實際上,該店2008年底收到授權廠商撥付的廣告費補助22萬元、促銷補貼12萬元。 “潛規則”二。近年來,廠家返利已經成為汽車4S店經營業務的特色之一。通俗地講,廠家返利就是汽車4S店以廠家制定的全國統一銷售價格銷售后,廠家直接依據銷售規模或銷售數量定額給予汽車4S店的獎勵。廠家返利名目繁多,一般包括實銷獎、達標獎、廣告費支援、促銷費補助、建店補償等,返回方式既有資金返利,也有實物返利。不管是資金還是實物,按照稅法規定,汽車4S店收到廠家返利后,必須按規定繳納相應的營業稅或增值稅,而不能將其全部作為利潤支配。但不少汽車4S店在這一點上處理不當,有意無意地逃避繳納稅款,稅務風險極高。 風險分析。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商業企業向貨物供應方收取的部分費用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36號)規定,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無必然聯系,且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提供一定勞務的收入,例如進場費、廣告促銷費、上架費、展示費、管理費等,應按營業稅的適用稅目和稅率繳納營業稅。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掛鉤(如以一定比例、金額、數量計算)的各種返還收入,均應按照平銷返利行為的有關規定繳納增值稅。一般來說,汽車生產廠家為了鼓勵汽車4S店多賣汽車,都會將返利與汽車4S店的銷售額掛上鉤。因此,汽車4S店收取廠家返利屬于平銷返利行為,必須按規定對增值稅進項稅額進行轉出,繳納增值稅。 籌劃思路。由于廠家返利形式決定了汽車4S店適用的稅種,而且對于同等數額的收入,按照5%稅率繳納營業稅的稅收負擔明顯輕于按照17%稅率進行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所增加的稅收負擔,這就為汽車4S店提供了一個稅收籌劃的空間。因此,在返利總額不變的前提下,汽車4S店可與廠商進行深入協商,提高廠商對于不與銷售量和銷售額掛鉤的促銷費補助、廣告費支援、建店補償等返利的金額或比例,相應降低與銷量、銷售額掛鉤的實銷獎、利潤補貼、達標獎等返利的金額或比例,使更多的返利適用5%的營業稅稅率,從而降低稅收負擔。 運用此種籌劃方式,應建立在與廠家充分協商,且有充分的制度保障和法律文件證明的基礎之上,不能事后在兩種性質的返利之間進行調劑,逃避稅款。 維修保養,賺錢別忘申報納稅 “潛規則”三。在汽車銷售市場競爭日趨激烈、車價不斷降低的情況下,維修保養、裝飾美容業務已經成為國內汽車4S店除銷售整車業務外最主要的經營業務,并成為汽車4S店重要的利潤來源。據調查,在汽車4S店的銷售收入中,雖然維修保養服務收入只占總收入的20%,但這20%的收入提供了汽車4S店60%的利潤。由于汽車4S店面對的消費群體中,8成以上是私家車用戶,在零配件銷售和售后服務業務中只要消費者不主動索要正式發票,汽車4S店一般不主動開具正式發票。因此,維修保養、裝飾美容業務已成為汽車4S店稅務問題高發區。 風險分析。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的相關規定,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繳納增值稅。因此,汽車4S店向客戶提供的汽車維修保養服務,屬于增值稅應稅勞務,應就勞務收入繳納增值稅。 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繳納增值稅。因此,汽車4S店在銷售行為完成之前為顧客提供的裝飾美容服務,須就其收入繳納增值稅。如果汽車4S店提供的裝飾美容服務發生在汽車銷售行為完成之后,則視為兼營非增值稅應稅勞務,按照《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相關規定,納稅人兼營應稅行為和貨物或者非應稅勞務的,應當分別核算應稅行為的營業額和貨物或者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就其應稅行為營業額繳納營業稅。因此,汽車4S店需就提供汽車裝飾美容服務取得的收入繳納營業稅。 籌劃思路。對于汽車的維修保養及配件銷售業務,汽車4S店可以考慮通過新設立一家屬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的汽車維修企業,其業務范圍為兼營汽車零部件銷售,利用新設企業承接部分汽車維修服務及配件銷售業務的方式,實現稅收籌劃的節稅收益。因為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對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實行3%的稅率,這比增值稅一般納稅人17%的稅率要低得多。但是在采用此種業務模式的時候,汽車4S店應充分考慮這一操作方式對于所經銷的汽車品牌的影響及汽車廠家對經銷企業的相關約束性規定,切不可因小失大。 對于汽車裝飾美容業務,由于同樣一筆收入可能因為提供服務的時間點不同會導致其所適用的稅種和稅率的不同,并必然導致納稅人稅收負擔的不同。這就為汽車4S店提供了一個可行的稅收籌劃思路。根據測算,假設汽車4S店提供汽車裝飾美容服務取得的收入為A,所耗用的材料購入成本為B,那么在賣車前提供和賣車后提供服務所產生的不同稅款支出的平衡點為A=1.52B。即當A>1.52B時,汽車4S店選擇在賣車前提供裝飾美容服務的收入應該繳納的增值稅,多于在賣車后提供該服務的收入應該繳納的營業稅,反之則反。因此,汽車4S店在向客戶提供裝飾美容服務時,可以通過測算服務收入與耗用原材料之間的比例關系來選擇合適的服務時間點,從而獲得節稅收益。 在實際籌劃過程中,汽車4S店也可考慮通過新設獨立的汽車裝飾美容服務企業,承接部分汽車裝飾美容業務的方式進行稅收籌劃。由于汽車裝飾美容服務企業提供的裝飾美容服務業務按照5%的稅率繳納營業稅,因此通過這一操作方式,汽車4S店在一定條件下也可以獲得不錯的節稅收益。 代辦按揭,有收入就要承擔納稅義務 某汽車4S店2008年售出各種型號的汽車近100輛,其中有10%的汽車是通過汽車按揭的方式銷售給客戶的。在為客戶提供按揭服務的過程中,4S店向客戶收取相應的手續費、擔保費、代理費等各種費用,涉及金額14萬元。 “潛規則”四。目前,國內相當一部分汽車4S店都與銀行、保險公司或擔保公司合作,向客戶提供汽車按揭服務業務和其他代辦服務業務,購車人在4S店購車可以獲得貸款、保險、上牌等“一條龍”服務。當然,購車人必須向汽車4S店交納一筆不菲的服務費用。根據規定,4S店應該就這些代辦服務收入納稅,但實際上很多汽車4S店對于代辦服務收入采取不開發票,不入賬的方式,逃避納稅義務。 風險分析。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的相關規定,隨汽車銷售提供的汽車按揭服務和代辦服務業務征收增值稅,單獨提供按揭、代辦服務業務,并不銷售汽車的,應征收營業稅。由于大多數汽車4S店都是在汽車銷售中提供貸款、保險、上牌等“一條龍”服務,因此汽車4S店須就隨汽車銷售提供的汽車按揭服務和代辦服務業務收入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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