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單用途卡和多用途卡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第三點第四條規定“單用途卡,銷售方與售卡方不是同一個納稅人的,銷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結算的銷售款時,應向售卡方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并在備注欄注明“收到預付卡結算款”,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第四條第四點規定“特約商戶收到支付機構結算的銷售款時,應向支付機構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并在備注欄注明“收到預付卡結算款”,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
2差額開票業務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第四點第二條規定:“按照現行政策規定適用差額征稅辦法繳納增值稅,且不得全額開具增值稅發票的(財政部、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通過新系統中差額征稅開票功能,錄入含稅銷售額(或含稅評估額)和扣除額,系統自動計算稅額和不含稅金額,備注欄自動打印“差額征稅”字樣,發票開具不應與其他應稅行為混開。”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
3保險機構代收車船稅業務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險機構代收車船稅開具增值稅發票問題的公告》規定:“ 保險機構作為車船稅扣繳義務人,在代收車船稅并開具增值稅發票時,應在增值稅發票備注欄中注明代收車船稅稅款信息。具體包括:保險單號、稅款所屬期(詳細至月)、代收車船稅金額、滯納金金額、金額合計等。該增值稅發票可作為納稅人繳納車船稅及滯納金的會計核算原始憑證。”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險機構代收車船稅開具增值稅發票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1號)
4土地增值稅發票扣除業務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后土地增值稅若干征管規定的公告》第五條規定:營改增后,土地增值稅納稅人接受建筑安裝服務取得的增值稅發票,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規定,在發票的備注欄注明建筑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及項目名稱,否則不得計入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金額。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后土地增值稅若干征管規定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0號)
5貨物運輸服務業務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停止使用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第一條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提供貨物運輸服務,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開具發票時應將起運地、到達地、車種車號以及運輸貨物信息等內容填寫在發票備注欄中,如內容較多可另附清單。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停止使用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9號)
6建筑服務業務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第四條第三點規定:提供建筑服務,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發票的備注欄注明建筑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及項目名稱。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
7出租不動產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第四條第五點規定: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備注欄注明不動產的詳細地址。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
8銷售不動產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第四條第四點規定:銷售不動產,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發票“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欄填寫不動產名稱及房屋產權證書號碼(無房屋產權證書的可不填寫),“單位”欄填寫面積單位,備注欄注明不動產的詳細地址。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
小貼士:增值稅發票備注欄最大可容納230個字符或115個漢字,如果超過規定長度,開票軟件會自動截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