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修訂《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的通知
財會〔2017〕15號
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有關中央管理企業:
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需要,規范政府補助的會計處理,提高會計信息質量,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我部對《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進行了修訂,現予印發,在所有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范圍內施行。
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我部。
附件:《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
財政部
2017年5月10日
企業會計 準則第 16 號 —— 政府補助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政府補助的確認、計量和列報,根據《企
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中的政府補助,是指企業從政府無償取得貨
幣性資產或非貨幣性資產。
第三條 政府補助具有下列特征:
(一)來源于政府的經濟資源。對于企業收到的來源于其他
方的補助,有確鑿證據表明政府是補助的實際撥付者,其他方只
起到代收代付作用的,該項補助也屬于來源于政府的經濟資源。
(二)無償性。即企業取得來源于政府的經濟資源,不需要
向政府交付商品或服務等對價。
第四條 政府補助分為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和與收益相
關的政府補助。
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是指企業取得的、用于購建或以其
他方式形成長期資產的政府補助。
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是指除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之外
的政府補助。
第五條 下列各項適用其他相關會計準則:
(一)企業從政府取得的經濟資源,如果與企業銷售商品或
提供服務等活動密切相關,且是企業商品或服務的對價或者是對
價的組成部分,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 14 號——收入》等相關
會計準則。
(二)所得稅減免,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 18 號——所得
稅》。
政府以投資者身份向企業投入資本,享有相應的所有者權益,
不適用本準則。
第二章 確認和計量
第六條 政府補助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
(一)企業能夠滿足政府補助所附條件;
(二)企業能夠收到政府補助。
第七條 政府補助為貨幣性資產的,應當按照收到或應收的
金額計量。
政府補助為非貨幣性資產的,應當按照公允價值計量;公允
價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義金額計量。
第八條 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應當沖減相關資產的賬面
價值或確認為遞延收益。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確認為遞延收益
的,應當在相關資產使用壽命內按照合理、系統的方法分期計入
損益。按照名義金額計量的政府補助,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相關資產在使用壽命結束前被出售、轉讓、報廢或發生毀損
的,應當將尚未分配的相關遞延收益余額轉入資產處置當期的損
益。
第九條 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應當分情況按照以下規定
進行會計處理:
(一)用于補償企業以后期間的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的,確
認為遞延收益,并在確認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的期間,計入當期
損益或沖減相關成本;
(二)用于補償企業已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的,直接
計入當期損益或沖減相關成本。
第十條 對于同時包含與資產相關部分和與收益相關部分
的政府補助,應當區分不同部分分別進行會計處理;難以區分的,
應當整體歸類為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
第十一條 與企業日常活動相關的政府補助,應當按照經濟
業務實質,計入其他收益或沖減相關成本費用。與企業日常活動
無關的政府補助,應當計入營業外收支。
第十二條 企業取得政策性優惠貸款貼息的,應當區分財政
將貼息資金撥付給貸款銀行和財政將貼息資金直接撥付給企業
兩種情況,分別按照本準則第十三條和第十四條進行會計處理。
第十三條 財政將貼息資金撥付給貸款銀行,由貸款銀行以
政策性優惠利率向企業提供貸款的,企業可以選擇下列方法之一
進行會計處理:
(一)以實際收到的借款金額作為借款的入賬價值,按照借
款本金和該政策性優惠利率計算相關借款費用。
(二)以借款的公允價值作為借款的入賬價值并按照實際利
率法計算借款費用,實際收到的金額與借款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
確認為遞延收益。遞延收益在借款存續期內采用實際利率法攤銷,
沖減相關借款費用。
企業選擇了上述兩種方法之一后,應當一致地運用,不得隨
意變更。
第十四條 財政將貼息資金直接撥付給企業,企業應當將對
應的貼息沖減相關借款費用。
第十五條 已確認的政府補助需要退回的,應當在需要退回
的當期分情況按照以下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一)初始確認時沖減相關資產賬面價值的,調整資產賬面
價值;
(二)存在相關遞延收益的,沖減相關遞延收益賬面余額,
超出部分計入當期損益;
(三)屬于其他情況的,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第三章 列報
第十六條 企業應當在利潤表中的“營業利潤”項目之上單
獨列報“其他收益”項目,計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補助在該項目中
反映。
第十七條 企業應當在附注中單獨披露與政府補助有關的
下列信息:
(一)政府補助的種類、金額和列報項目;
(二)計入當期損益的政府補助金額;
(三)本期退回的政府補助金額及原因。
第四章 銜接規定
第十八條 企業對 2017 年 1 月 1 日存在的政府補助采用未
來適用法處理,對 2017 年 1 月 1 日至本準則施行日之間新增的
政府補助根據本準則進行調整。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準則自 2017 年 6 月 12 日起施行。
第二十條 2006 年 2 月 15 日財政部印發的《財政部關于印
發〈企業會計準則第 1 號——存貨〉等 38 項具體準則的通知》
(財會〔2006〕3 號)中的《企業會計準則第 16 號——政府補
助》同時廢止。
財政部此前發布的有關政府補助會計處理規定與本準則不
一致的,以本準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