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注冊資本100萬元,由10名股東(同時為本公司職工,現月收入均在5000元以上)各出資10萬元成立。經過幾年運營,公司業績顯著增長,今年年收入已達4000萬元,利潤率為60%,但是一直未曾向股東分配股利。現在,公司想增加
注冊資本到250萬元,以便擴大業務承攬范圍。公司現在資金充裕,初步決定以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150萬,有沒有可降低稅負的籌劃方案?
該公司以生產經營過程中產生的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實質上可分解為兩個過程:即首先將未分配利潤分配給公司股東,公司股東再將所得股利全部投入公司用于增加
注冊資本。因此,你公司如果以生產經營過程中產生的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150萬元,實質上是每名股東取得稅后股息15萬元,取得稅前股息18.75萬元。公司總共需要代扣代繳“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個人所得稅=150÷(1-20%)×20%=37.5(萬元)。
上述業務,企業會計處理分錄為: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187.5萬元
貸:股本 150萬元
應交稅金—應交代扣個人所得稅 37.5萬元
需要注意的是,公司股票溢價發行收入所形成的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由個人取得的數額,不屬于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不作為應稅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而與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資本公積金轉增資本部分,應當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
盈余公積金派發紅股屬于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紅股數額,應作為個人所得征稅。稅款由公司在有關部門批準增資、公司股東會決議通過后代扣代繳。
當然,為了達到節稅目的,該公司可仍發放每名股東18.75萬元,但是需以發放一次性年終獎金形式進行。根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2005]9號)規定精神,10名股東應納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18.75×20%—0.0375)×10=37.125(萬元)。
通過上述籌劃,該公司10名股東總共可少繳個人所得稅37.5-37.125=0.375(萬元)。但是,因為公司分配的股息不能作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而公司發放的一次性年終獎金根據2008年開始執行的《企業所得稅法》,可作為工資薪金所得全額稅前扣除,產生明顯抵稅效應,企業可因此少繳納企業所得稅=187.5×25%=46.87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