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關于重點企業發票使用情況檢查工作相關問題的補充通知
稽查局稽便函【2011】3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根據《全國打擊發票違法犯罪活動工作協調小組第四次會議紀要》(國閱〔2010〕124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認真做好2011年打擊發票違法犯罪活動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11〕25號)精神,經商國家稅務總局大企業稅收管理司,我局印發了《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關于印發〈重點企業發票使用情況檢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稽便函〔2011〕19號),對稅務系統開展重點企業發票使用情況檢查工作進行了具體布置。經研究,現就
9戶重點企業總機構及其地市級以上分支機構、成員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發票使用情況檢查工作相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一、鑒于各地檢查企業的戶數、發票數量及行業不同的情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可根據本地實際將企業填開一定金額以上的發票列為必查發票。具體必查發票填開金額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自行確定。對必查發票要逐筆進行查驗比對,通過對資金、貨物等流向和發票信息的審核分析,重點檢查其業務的真實性。
二、對企業列支項目為“會議費”、“餐費”、“辦公用品”、“傭金”和各類手續費等的發票,須列為必查發票進行重點檢查。對此類發票要逐筆進行查驗比對,重點檢查企業是否存在利用虛假發票及其他不合法憑證虛構業務項目、虛列成本費用等問題。
三、對填開金額較小的發票,各地可視情況采取抽查的形式進行檢查。抽查比例由各地自行確定。
對填開金額很小的發票(如出租車發票、停車費發票等),可以不列入重點企業檢查范圍。
四、對重點企業發票使用情況的檢查應當按照稅收征管屬地原則實施。需要對跨地區企業進行協查的,由委托方所在地稅務機關提出協查要求,由受托方所在地稅務機關核查落實,并按委托方要求的時限及時反饋核查結果,不得重復檢查。
五、部署重點企業開展發票使用情況自查的地區,稅務機關開展抽查和重點檢查工作的開始時間不得遲于2011年8月1日。
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在組織開展重點企業發票使用情況的自查、抽查、重點檢查工作中,要注意方式、方法,在盡量減輕納稅人負擔的同時,確保檢查工作取得實效。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