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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實務內容顯示 |
企業資金投入方式的稅務籌劃 |
分類:籌劃實務 發布日期:2011-04-22 瀏覽次數:1053 |
鐘自強 馮建榮:企業資金投入方式的稅務籌劃
隨著企業的發展,再投入是企業持續經營中經常發生的經濟行為。以什么方式來增加對企業的再投入,企業股東應算好稅收賬,爭取以較低的稅收成本取得較高的經濟收益。本文通過案例對此進行分析。
案例
某公司注冊資本1000萬元,有A、B兩個自然人股東。2009年初通過市場調研后,該公司決定新上一生產經營項目,經測算需新增資金3000萬元,A、B股東商定此筆資金由公司股東按原出資比例分別籌集。截至2009年末,該公司所有者權益1000萬元,其他公積金和未分配利潤為零。現股東有三種資金投入方式:方式一,通過股權投資的方式對公司投入3000萬元;方式二,公司向股東借款3000萬元;方式三,股東向公司股權投資350萬元,公司向股東借款2650萬元。假設此投資項目不包括利息支出的年應納稅所得500萬元。
方式一,增資擴股
A、B兩個自然人股東通過股權投資的方式為公司增資,假設該投資項目年應納稅所得500萬元。對該公司及股東相關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股東收益計算如下:
應繳企業所得稅=500×25%=125(萬元);
應繳股息分紅個人所得稅=(500-125)×20%=75(萬元)。
綜上,應納稅合計125+75=200(萬元);股東收益=500-125-75=300(萬元)。
方式二,向股東借款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777號)的規定,企業向股東或其他與企業有關聯關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應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規定的條件,計算企業所得稅扣除額。
由于財稅[2008]121號文件規定,企業向股東或有關聯關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為企業的股東對企業進行再投入時是采取股權投資還是對公司借款提供了可選擇的可能。如本案例中股東對企業的投入由方式一的股權投入改為對公司借款,整體稅負及股東收益測算如下。
1.企業所得稅
假設股東對公司借款3000萬元(該公司本年度除向股東借款外沒有向其他關聯方借款,并且年度內沒有變化),年利率10%,年利息為300萬元,該年度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為11.5%.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的規定,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準予扣除,該公司向股東借資發生的利息支出300萬元,沒有超過稅法的規定。
財稅[2008]121號文件規定,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企業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的利息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企業如果能夠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提供相關資料,并證明相關交易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或者該企業的實際稅負不高于境內關聯方的,其實際支付給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的條件外,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的比例不超過“金融企業5∶1,其他企業2∶1”和《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計算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由于該公司是向企業的股東借款,因此,此借款利息應根據財稅[2008]121號文件的規定,在“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提供相關資料,并證明相關交易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基礎上,按與股東權益性投資比例不超過2∶1的借款額計算的利息可在所得稅前列支,超過部分不得列支。
關聯債資比例為3000÷1000=3;
不得扣除利息支出=300×(1-2÷3)=100(萬元);
可扣除的利息支出=300-100=200(萬元)。
仍以該項目年應納稅所得500萬元為前提計算,應納稅所得為300萬元(500-200);應繳企業所得稅=300×25%=75(萬元)。
2.個人所得稅
股東利息收入應繳納個人所得稅60萬元(3000×10%×20%)。
企業所得稅前列支利息200萬元,但實際會計列支利息300萬元,所以,可分配利潤為125萬元(500-300-75),股東股息分紅收入應繳納個人所得稅25萬元(125×20%)。
應繳個人所得稅=60+25=85(萬元)。
綜上,應納稅合計75+85=160(萬元);股東收益=(300-60)+(200-75-25)=340(萬元)。
方式三,既擴股又借款
1.企業所得稅
假設仍以該項目年應納稅所得500萬元,企業向股東借款年利率10%,該公司本年度除向股東借款外沒有向其他關聯方借款并且年度內沒有變化為前提計算。
關聯債資比例2650÷1350=1.963;
該公司的借款比例沒有超出稅法規定,實際支付的265萬元利息可全額扣除。
應納稅所得為235萬元(500-265);應繳企業所得稅=235×25%=58.75(萬元)。
2.個人所得稅
股東利息收入應繳納個人所得稅53萬元(2650×10%×20%);
企業所得稅前列支利息265萬元,可分配利潤為176.25萬元(500-265-58.75),股東股息分紅收入應繳納個人所得稅35.25萬元(176.25×20%);
應繳個人所得稅小計53+35.25=88.25(萬元)。
綜上,應納稅合計147萬元(58.75+88.25);股東收益=(265-53)+(235-58.75-35.25)=353(萬元)。
從對上述三種資金投入方式的分析中可以發現,股權投入的稅收負擔高于公司向股東借款的稅收負擔,而股東收益則是股權投入收益低于向公司股東借款收益。在公司向股東借款方式中,由于受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的限制,超過比例的借款利息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列支。本案例中方式三針對此問題,將方式一合理地拆分為公司向股東借款和股權投資兩部分,使債權投入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符合了稅法的規定,企業借款發生的利息得以全額扣除,降低了企業再投入業務的稅收負擔。因此,方式三與其他兩種方式相比,稅收負擔低而股東收益高,應為該公司的最佳選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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