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購稅務部 明稅律師
案情簡介
2014年6月,北緯通信發布重組方案,擬以“發行股份+支付現金”的方式,以總計約 3.62億元的價格收購蔡紅兵等六個自然人股東和北京匯成眾邦科貿有限公司(“匯成眾邦”)持有的杭州掌盟軟件技術有限公司( “杭州掌盟”) 共計82.97%股權。按重組協議的約定,現金對價部分總計約6800萬。其中,6個自然人股東獲得的現金對價約5900萬。2014 年 11 月 20 日,中國證監會作出《關于核準北京北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蔡紅兵等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批復》(證監許可[2014]1220 號),核準本次交易。
然而,令人意外的是,2015 年 1 月 13 日,北緯通信收到交易對方《關于終止履行與北緯通信重組協議的函》,聲明交易對手將單方面終止履行重組協議并承擔違約責任。杭州掌盟的股東聲稱,由于公司 6名自然人股東“無法籌措稅務主管機關要求的因本次交易所產生的個人所得稅款,并可預見地將導致本次交易無法繼續完成交割”,才不得已終止本次交易。
案例分析
1、曾經的個案批復
事實上,北緯通信重組案并不是自然人股東以其持有的非上市公司股權認購上市公司增資而被要求征收的第一案。早在2011年,國家稅務總局就曾對此類情形下自然人股東是否應該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問題做過個案批復。
2011年,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個人以股權參與上市公司定向增發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11]89號)。國稅函[2011]89號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規定,南京浦東建設發展有限公司自然人以其所持該公司股權評估增值后,參與蘇寧環球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增發股票,屬于股權轉讓行為,其取得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隨后,國稅總局又發布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切實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征管的通知》(國稅發[2011]50號)等文件,強調今后將 “重點加強個人以評估增值的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取得股權(份)的稅源管理,完善征管鏈條”。
2、定向增發+現金支付模式下自然人轉讓方的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
為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國家稅務總局于2014年12月7日發布《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以下簡稱“67號公告”)。67號公告,對自然人股權轉讓的個人所得稅征管做出了比以往更為嚴格的規定。根據67號公告第20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應當依法在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1)受讓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權轉讓價款的;(2)股權轉讓協議已簽訂生效的;(3)受讓方已經實際履行股東職責或者享受股東權益的;(4)國家有關部門判決、登記或公告生效的;(5)本辦法第三條第四至第七項行為已完成的;(6)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有證據表明股權已發生轉移的情形。
本次交易的標的資產為杭州掌盟82.97%的股權,交易各方在參照資產評估報告評估結果的基礎上經協商確定杭州掌盟82.97%股權的作價為36,180萬元。
按上述交易價格和20%的個人所得稅稅率計算,蔡紅兵等六人需要繳納超過7000萬元的稅款。但杭州掌盟的六個自然人股東從該重組交易中可獲得的現金對價總計才5900,遠遠不夠繳納本次重組交易涉及的個人所得稅。由于杭州地稅不同意六個自然人股東暫緩繳納稅款的請求,而六個自然人股東又無法再短期內籌集足額的稅款,該重組交易最終以失敗告終。
明稅評析
由于稅負原因導致自然人股權轉讓失敗的案例并不多見(起碼公開信息較少)。實踐中,如股權轉讓方(個人)沒有足夠的資金繳納個人所得稅,一般可以通過兩種較為可行的方式解決。第一種方式,是轉讓方與購買方協商,通過調整交易方式,讓購買方支付更多的現金,使轉讓方有充足的現金來繳納個稅;第二種方式,轉讓方征得主管稅務機關同意,向稅務機關承諾并保證在合理的期限內分期、或在股票出售時繳納相關稅款。
相對來說,轉讓人與購買方在轉讓意見上更易達成一致,但是這要求購買方企業擁有足夠的現金流。關于第二種方式,雖然屬于個案申請事項(如本案中稅務機關堅持要求轉讓方全額一次性繳納個稅),但此類操作屬于并購重組稅務管理的發展趨勢,也符合國家鼓勵企業并購重組的鼓勵方向。
目前,實踐中企業所得稅法對于缺乏現金支付的非貨幣交易持較為寬容的態度,如國發〔2013〕38號《國務院關于印發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的通知》規定,注冊在試驗區內的企業或個人股東,因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等資產重組行為而產生的資產評估增值部分,可在不超過5年期限內,分期繳納所得稅。財稅2014年116號文《關于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規定,居民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可在不超過5年期限內,分期均勻計入相應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按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上市公司在涉及針對自然人股東的股權收購中應額外關注相關稅務問題對并購交易的影響,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相關交易風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