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用過橋資金減稅負?
案例1:股權轉讓合同約定債務由原股東承擔
A公司將其全資子公司M公司轉讓給B公司,股權轉讓合同約定股權轉讓款為1000萬元,M公司的所有債務由其原股東A公司承擔,債務額度為300萬元。A公司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為500萬元,請問股權轉讓所得為多少?
稅務機關在認定的時候,一定會認定為1000-500=500(萬元),但因為A公司還要負責承擔300萬元的債務,實際上A公司得到的實際股權轉讓所得為1000-500-300=200(萬元),多計入應納稅所得額300萬元,多繳納企業所得稅300×25%=75(萬元),而M公司300萬元以后無需支付,則又實現了300萬所得額,M公司需要繳稅300×25%=75(萬元)。
因此,以上的股權轉讓合同存在多繳稅款的稅收風險,A公司在轉讓股權時應當如此運作。
籌劃技巧
第一,M公司做賬:借:其他應付款(應付賬款)300萬元——其他公司;貸:其他應付款——A公司300萬元,即更換債主,從欠其他公司的錢改為欠A公司的錢。
第二,A公司籌集過橋資金300萬元,投資于M公司,A公司持有M公司的初始投資成本變為800萬元。
第三,M公司立即將300萬元歸還A公司,A公司將300元過橋資金歸還籌集來源方。
第四,A公司轉讓M公司股權,此時股權轉讓所得=1000-(500+300)=200(萬元)。
即通過以上過橋資金的運作,將目標公司M公司的債務轉化為A公司的持股成本,該運作的關鍵點有兩個:一是換股東,二是過橋資金將債務轉換為股份。
自然人股東轉讓其持有的股份時,《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轉讓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7]244號)文件已經明確了其處理原則,即將股權轉讓所得=股權轉讓金額+應收債權-應付債務,因此自然人股東轉讓持有的股權,不用像以上案例那樣進行操作,直接可以進行處理,但是國稅函[2007]244號文件不能解決的是被轉讓標的企業由于債務不需要償還了,可能被稅務局認定為“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而被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稅收風險,因此從標的公司的角度出發,仍然需要做以上操作進行轉換。
案例2:化直接借款為股權轉讓損失
A公司借款1000萬元給關聯企業M公司,M公司資不抵債將要破產,而直接借款的損失在稅收上是不允許扣除的,于是該企業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第一,再籌集“過橋資金”1000萬元投資給M公司。
第二,M公將1000萬元債務歸還A公司,A公司歸還提供過橋資金方。
第三,M公司破產,A公司形成了1000萬元的股權投資損失,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88號)文件規定,該項損失是可以扣除的。
當然,M公司也可以實施“債轉股”,但是這種方式,容易引起稅務機關注意,且操作性不強,實踐中很難運用。其實“債轉股”操作中,如果不是政府主導,往往也是采取“過橋資金”的方式來運作,即本例中第一、二兩個步驟,就會形成實質上的債轉股,即債務和股權是可以相互轉化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