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天晶房地產公司境外股東A企業計劃按溢價1.8倍轉讓100%股權,其中40%擬轉讓給境外B企業,60%股權擬轉讓給境內C企業。已知天晶房地產公司資產總額50000萬元,負債總額30000萬元,實收資本12000萬元,留存收益8000萬元,其中2008年前未分配利潤5000萬元。天晶房地產公司的利潤分配與否對于A企業股權轉讓有影響呢?
分析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698號)規定,非居民企業的股權轉讓所得是指非居民企業轉讓中國居民企業的股權(不包括在公開的證券市場買入并賣出中國居民企業的股票)所取得的所得。其股權轉讓所得公式如下: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所得=股權轉讓價-股權成本價。其中,股權轉讓價是指股權轉讓人就轉讓的股權所收取的包括現金、非貨幣性資產或者權益等形式的金額。股權成本價是指股權轉讓人投資入股時向中國居民企業實際交付的出資金額,或購買該項股權時向該股權的原轉讓人實際支付的股權轉讓金額。但是,非居企業股權轉讓時,其被投資企業如有未能分配的利潤和稅后提存的各項基金等,股權轉讓人隨股權一并轉讓該股東留存收益權的金額,不得從股權轉讓價中扣除。因此,正常轉讓情況下,境外A企業股權轉讓所得12000×1.8-12000=9600(萬元),減按10%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960萬元,凈收益9600-960=8640(萬元)。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規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資企業形成的累積未分配利潤,在2008年以后分配給外國投資者的,免征企業所得稅;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資企業新增利潤分配給外國投資者的,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對于天晶房地產公司來說,既包含2008年前未分配利潤5000萬元,也包含2008年之后未分配利潤3000萬元。若股權轉讓成功后,天晶房地產公司進行利潤分配,則境外B企業應納所得稅(8000-5000)×40%×10%=120(萬元),相當于綜合股權受讓成本為(12000×1.8-8000)×40%+120=5560(萬元);C企業為居民企業,取得的利潤分配免征企業所得稅,股權受讓成本為(12000×1.8-8000)×60%=8160(萬元)。
如果先分配利潤再轉讓股權,對于轉讓雙方來說也會有不同的變化。轉讓前分配2008年前利潤5000萬元,轉讓后分配利潤3000萬元。則境外A企業股權轉讓所得(12000×1.8-5000)-12000=4600(萬元)。減按10%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460萬元,凈收益4600-460+5000=9140(萬元)。B企業支付股權受讓成本為(12000×1.8-5000)×40%-(3000×40%)×(1-10%)=5,560(萬元);C企業股權受讓成本為(12000×1.8-5,000)×60%-3000×60%=8160(萬元)。
如果轉讓前分配8000萬元利潤后再行轉讓股權。則境外A企業股權轉讓所得(12000×1.8-8000)-12000=1600(萬元)。減按10%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160萬元,同樣分配利潤要支付所得稅300萬元,凈收益1600-160+8000-300=9140(萬元)。境外B企業支付股權受讓成本為(12000×1.8-8000)×40%=5440(萬元);境內C企業股權受讓成本為(12000×1.8-8000)×60%=8160(萬元)。
從上述三種轉讓方式分析中可以看出,無論天晶房地產公司在股權轉讓前還是轉讓后分配利潤,對于境內股權受讓方C企業均無實質性影響,但是對于境外股權受讓方B企業,由于2008年后利潤分配應納所得稅額的轉嫁性,可以節省支出5560-5440=120(萬元);對于股權轉讓方A企業來說,分配利潤后再轉讓股權能夠增加凈收益9140-8640=500(萬元)。因此,選擇利潤分配完畢再行轉讓股權,兼顧了相關各方利益,應當是各方均能夠接受的股權轉讓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