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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裝行業稅收稽查要點、方法及涉稅處理 |
分類:稅務稽查 發布日期:2011-04-10 瀏覽次數:1271 |
建筑安裝行業稅收稽查要點、方法及涉稅處理
按照今年全國稅務稽查工作會議的部署,2010年稅務稽查部門要將藥品經銷行業、房地產及建筑安裝行業和交通運輸行業作為指令性檢查項目。根據近年來我們對幾家大型建安企業進行稽查發現的問題,并綜合對稽查范圍外的一些建安企業進行調研的情況,發現建安行業主要在營業稅的征管和發票、收據的開具和管理上存在比較突出的問題。
一、建安行業普遍存在的問題及產生的原因
在稽查中發現建安企業尤其是大型建安企業普遍存在的稅收問題有:
1、稅收入庫不及時。營業稅以及相關稅款未按稅法規定的納稅期限入庫,且時間跨度很長,不是按照稅法規定的納稅期限繳稅,而是由建設方、承建方的意志來決定繳稅時間;
2、結算前開具收據收取款項。從收取第一筆款項到工程結算前取得的工程款均開具五花八門的收據,游離于稅務機關的有效監管之外;
3、當納稅人被稽查時,稽查部門對超過規定期限未入庫的稅款要加收滯納金,而納稅人提出:不是不想按期繳稅,而是按期每月繳稅后結算時無法從系統中開出發票,現行通用的征管習慣是工程結算時一次性繳稅、開具發票。對被加收滯納金不理解。
(一)在稽查和調研中,我們發現主管稅務機關和建安企業對營業稅、城建稅、個人所得稅等的繳納普遍默認一種方式:開具發票時才繳稅。對于一項工程,在建設方和承建方雙方最終達成統一的結算意見前,企業收款是開具收款收據(有的從稅務局購買、有的從社會上購買、有的自印或開白紙條)收取工程款款,企業收取的預收工程款、工程進度款、工程已竣工但未全部收齊工程款或因其他非貨幣方式結算工程款的,均不及時繳稅,一直要等到工程結算需要開具發票時才繳稅,不需要開發票時就不繳稅。
有的工程從收取第一筆工程款到最后結算的時間跨度長達數年,該繳的稅款也就相應延緩了數年才入庫,期間收取預收工程款、工程進度款時均開具收據或白條。
1、如果是建安企業自營的工程項目,其賬上或有體現收款情況,查賬時還能看到這些收入。如果是項目承包或掛靠,情況更復雜,大的建安企業內部有幾十甚至上百個項目部,各企業內承包、掛靠的方式不一:有項目部另外開設賬戶、單獨聘請財務人員、單獨建立賬簿的,在企業賬上就不體現項目部的收入,只體現收取的管理費,單純查企業的賬根本看不到這些收入;有項目部不另外設立賬戶或雖另外開設賬戶,但不單獨聘請財務人員、不單獨建立賬簿的,在企業本部幾經周折還能看到項目部的賬;各項目部辦公場地的設置也五花八門。由于現行的征管模式是屬地管理,企業本部與各項目部不屬一個市、區、縣地稅局管理的情況很普遍,各局的管理檢查深度也不一,受征管權限的限制,日常管理、檢查困難很大,甚至難以實行。
例如,我們在檢查一戶建安企業時,從該公司本身的賬上只看到有一個項目在2007年有3000余萬元的應稅營業收入,查收取的管理費科目,也沒發現有其他項目承包或掛靠的管理費收入。由于這戶企業是我們在檢查某房地產企業時延伸過去的,我們已經從某房地產企業收集了支付給掛靠在該建安企業名下的十幾個項目部的付款情況,經過核對,發現只有公司本部承攬的那部分項目是用的公司的賬戶收款,其余十幾個掛靠的項目部都分別在不同銀行開設了自己的賬戶,收入都沒納入公司的賬,因種種關系所致,連管理費也沒收取。像這種情況,如果我們不是對房地產企業和建安企業一并進行對應的檢查,只是單獨檢查該建安企業,那么這十幾個項目部近億元的收入就不可能發現。最終我局對該企業查補稅款500余萬元。
2、近幾年來,非樓房的重點工程建設如修橋、修路等,流行一種方式:建安企業先墊資修橋修路,當地政府不付工程款而是承諾以回報地的價值補償(交換)修橋修路工程款。整個交易過程很復雜、時間也長。這樣,不說沒有預收工程款,就是橋和路修好通車了,由于企業沒收到工程款,回報地也沒到位,企業就不會體現工程收入,稅款就更不會繳納了。這些工程往往呈現幾個特點:金額上很大動輒上億元;地域上跨區跨縣、難以分清項目所屬區域;形式上屬于重點工程、企業的項目部與政府行政部門的指揮部合為一起辦公。在我們稅務部門的征管習慣中,轄區內的一棟樓、一個小區的建設肯定會引起當地征收機關和稅務干部的注意,但是,一座橋、一條路的修建,因其特殊性,就很少關注其稅收問題了。承建方所在地稅務部門又不一定知道哪座橋、哪條路是本轄區的建安企業修的。很容易造成稅收征管的死角。
又如,我們對一家大型建安企業稽查時,是先從互聯網上搜集了該企業幾年來在我市承建橋、路的信息,加上平時的稅收情報信息儲存,再要求企業提供所有施工承包合同,然后又開車到幾個區已修建的橋、路一一實地查看,才查清所修橋、路的名稱、工程量、應付工程款,以及是否竣工通車、政府承諾的回報地履約情況,最后才在修建的橋、路雖未收取工程款(一條路就涉及上億元工程款)但已竣工驗收并投入使用的情況下確定其應繳納的稅款。
(二)主管稅務機關與建安企業(項目部)形成一次性管理的畸形征納關系。
一些主管稅務機關和負責征管的稅務干部認為:現在是按建安項目管理,到結算時反正要來我這里開發票,稅款遲繳早繳只是時間問題,這個范圍內能開發票的就我這個局(所),獨此一家、別無分店,我平時不管你,到時候稅款反正走不了,非要到我這里來繳。對建安稅收征管態度是“姜太公釣魚”,把對建安稅收的積極征管變成了消極的守株待兔坐等收稅。
即使是平時對建安企業(項目部)納入了監管,也只僅僅是管理了承建方這一邊,到時候建安企業(項目部)要求開多少金額的發票,我就按此金額收稅,至于該金額是否按稅法規定包括了所有應計入建安勞務應稅營業額的款項,如建安工程的材料款、價外費用等是否計入營業額,是否有“以地、以房、以物抵工程款”等非貨幣交易方式,這些就根本沒去管了,理由也許就是我(科、所)只管了這個建安項目部,建設方(付款方)不歸我管。片面的理解了征管權限和調查權限的關系,把對建安企業(項目部)的整個征管錯誤的局限于窗口開票這一個點上。
(三)“以票管稅”只體現在項目結算的最終環節。由于企業要到最終工程結算時才開具發票,不開具發票時收取的工程款就不繳稅,平時收取預收工程款和工程進度款就是開具收據,這些游離與稅務機關監管之外的收據五花八門,稅務機關很難控管,且當前現行稅收征管也沒把建安企業開具的收據納入管理范圍,收據在社會上到處有買,企業不到需要開具發票時就可以不搭理稅務機關。
對收據和工程預收(預付)款環節的稅務監管不到位,由此產生一系列問題:
1、現在建安企業收取預收工程款、工程進度款、臨時借款(抵工程款)等工程款項時,不開發票而開具收據,就不需要像到稅務局開具發票那樣必須通過繳稅才能開具票據。
稅務機關對于建安行業收款收據的領購和使用沒納入監管范圍,對于該項工程的收付款情況也就無從掌握,稅法規定的納稅期限基本是空談。
這樣就可以人為并“合法”的延緩了納稅的時間,把收取工程款應繳的那部分稅款暫時挪作他用,既解決了資金不足還不會承擔追繳滯納金的風險。
2、因為建安營業稅屬于價內稅,承建方繳納的營業稅等是由建設方承擔,建設方和承建方就串通一氣,把材料款等從工程款中分離出來以材料發票等入賬,結算時只按人工費或包含部分材料費來開具建安發票;或者代承建方支付一些費用由建設方直接取得發票入賬;至于“以地、以房、以物抵工程款”等非貨幣交易方式,就更加涉及雙方的應繳稅金,不體現在建安工程營業額內對雙方有利。在結算開具發票時,往往不包含這些內容,從而減少了建安工程的應稅營業額和相應的稅金。
(四)上述做法既違背了營業稅等稅種的納稅期限規定,延緩了國家稅款的法定入庫期限,同時,還可能引發企業屆時因無錢納稅而選擇使用假發票等歪門邪道的行為。
等到最終結算時,大的建安工程需繳納的稅款數很大,如果不按收款進度及時繳稅,企業要交足這筆稅款肯定資金不夠。企業的資金現狀和運作模式決定了企業不可能按預收款預留稅款在銀行等待最終結算時一起繳稅,而幾年來收取的工程款都已用于購買材料、發放工資等,最終收取的結算尾款扣除按行規要幾年后再支付的質量保證金,一般數額都不大,而現行征管軟件又必須繳稅才可以開具發票,建設方沒有收到發票又不肯支付最后的工程款,在這種情況下,有些企業或項目經理就會想起去開“低稅率”的發票或鋌而走險開假發票。
即使企業按規定繳足了一項工程的稅款,也可能因為一個區縣內某一年度結算的工程少、或者數個大項目集中結算,而造成稅款入庫的不均衡,影響稅收計劃制定的準確和當年任務的完成,還可能由此造成在本年任務已完成的情況為壓次年的任務基數而人為壓庫的情況等一系列問題。
二、稽查時應注意的幾個重點和處理方法
稅務稽查部門在進行稽查時,應緊扣施工項目這個中心,對企業的施工項目都掌握了再查賬就比較容易了。主要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去發現問題并依法作出處理。
(一)首先弄清被查企業的稽查年度內所有工程項目情況。在開始稽查前,可以通過互聯網等途徑收集該企業近幾年的承攬工程信息;進點稽查后可以要求企業提供所有施工承包合同,根據合同逐一核對其賬簿的款項往來;按照現行規定,所有建筑項目施工前都必須領取《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如果對企業提供的合同是否齊全有懷疑的,可以到當地建委調查了解該企業幾年來領取《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情況。
(二)詳細審查企業的賬簿。在審查收入科目的同時重點審查核對往來款項,包括銀行貸款的使用流向,通過對其賬簿的款項往來與所提供的合同逐一核對項目,從中發現沒有計入收入的工程項目和已收工程款。
(三)對所屬掛靠、承包項目部的賬簿要一并進行檢查。由于建安行業的特殊性,掛靠、承包是當前建安行業盛行的潛規則,而建安企業對這些掛靠、承包項目部的管理又是松散型,基本是簽合同時蓋個章,結算時收足管理費,至于財務方面是基本不管,各個項目部都有自己的財務人員和賬簿、賬號,而稅收問題往往又出在這些掛靠、承包的項目上,因此必須對所屬掛靠、承包項目部的賬簿一并檢查。
(四)對會計憑證內的發票、收據的記賬聯進行比對檢查。由于當前假發票還很猖獗,其制作又很逼真,排除故意的因素,企業也很容易受一些所謂“低稅率優惠”的誘惑而被開了假發票,通過對發票記賬聯與稅務機關的開票記錄進行比對,可以從中發現是否有在社會上開具假發票的問題。對收款收據進行仔細檢查,可以發現企業收取的預收工程款、工程進度款、臨時借款(抵工程款)等工程款項是否全部計入收入。
(五)到工程項目的建設方進行數據核對和實地查看。由于工程款這個所有涉稅事項的源頭是來自建設方,所以這是最能發現問題的一個途徑,但是需要耗費很大的人力和時間,因此可以采取先抽樣再視情況決定是否普遍鋪開的辦法。建安企業(項目部)的銀行賬戶都非常多,稅務機關不可能都一一掌握,也就無法知曉被查企業所提供的銀行賬戶是否齊全、賬簿記載的收入和往來款項是否真實,就賬查賬遠遠不能解決問題,只有通過到建設方核對其所支付的款項與建安企業賬簿所列收到款項是否一致才能發現問題。通過抽樣檢查如果發現有不一致的問題,則需逐個項目進行核對。
通過稽查發現問題后,應區分不同情況依法進行處理:
(一)對于2006年底以前的涉稅事項,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征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59號)規定來確定納稅期限,計算應補繳的營業稅以及其他稅款。
(二)對于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間的涉稅事項,應依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建筑業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177號)的規定,按照“納稅人提供建筑業應稅勞務,施工單位與發包單位簽訂書面合同,如合同明確規定付款(包括提供原材料、動力和其他物資,不含預收工程價款)日期的,按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期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合同未明確付款(同上)日期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上述預收工程價款是指工程項目尚未開工時收到的款項。對預收工程價款,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工程開工后,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工程形象進度按月確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2、納稅人提供建筑業應稅勞務,施工單位與發包單位未簽訂書面合同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的原則來確定納稅期限,計算補繳營業稅以及其他稅款。
(三)對于2009年1月1日也就是新《營業稅暫行條例》生效后的涉稅事項,建安企業提供建筑業勞務的應依照《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關于“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并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的規定,分三種情形來確定納稅期限,計算應補繳的營業稅及其他稅款:
1、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2、有書面合同并確定了付款日期的為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的當天;
3、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應稅行為(建安工程)完成的當天。
(四)特別要說明的是,要區分掛靠、承包與工程項目分包的區別以及不同的時間段的納稅方式。
1、由于建安行業的資質管理等規定,掛靠、承包項目一般都是以發包人、被掛靠人即該建安企業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對外經營并由建安企業承擔相關法律責任,按照《營業稅條例》規定,是以該建安企業為納稅人,同時承擔掛靠、承包項目部因少繳稅款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2、對于工程項目分包的,雖然新舊《營業稅條例》都規定是以分包單位為納稅人,但是在具體繳納方式上有本質改變。
舊《營業稅暫行條例》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建筑業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177號)規定:建筑業工程實行總承包、分包方式的,以總承包人為扣繳義務人。那么對于總承包人應扣未扣的稅款,除由分包人承擔補繳義務外,總承包人還應承擔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或少扣稅款的法律責任。
新《營業稅暫行條例》則只規定“納稅人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而取消了“總承包人為扣繳義務人”的規定,同時由于財稅[2006]177號文件也已被宣布全文廢止,因此,在沒有新的規定出臺之前,對于分包工程,總承包人沒有扣繳義務義務,那么,分包工程的營業稅就應當由分包者自行繳納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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