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關注這個案件進展,與稅收法規(guī)不符的紀要、合同、承諾不要過于相信。否則付出的可能不光是血汗,也可能是牢獄之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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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匯林置業(yè)有限公司不服周口市地方稅務局
二○○九年四月三十日作出的周地稅復不受字(2009)第1號
稅務行政復議不予受理決定書一案
當事人: 法官: 文號:周口市川匯區(qū)人民法院
原告周口匯林置業(y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學林,系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王光瑞,系河南震世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周口市地方稅務局。
法定代表人華剛,系該局局長。
委托代理人王學彬,系該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宋雅芳,系河南鄭大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周口匯林置業(yè)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周口市地方稅務局二○○九年四月三十日作出的周地稅復不受字(2009)第1號稅務行政復議不予受理決定書,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周口匯林置業(yè)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光瑞,被告周口市地方稅務局委托代理人王學彬、宋雅芳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二○○九年四月三十日周口市地方稅務局以周口匯林置業(yè)有限公司未足額繳納稅款也未提供有效擔保為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條的規(guī)定,作出周地稅復不受字(2009)第1號稅務行政復議不予受理決定書。
原告訴稱:周口市地方稅務局稽查局對原告作出稅務處理決定書,此后原告在限期內提供了經依法登記評估的土地使用權作為納稅擔保及周口市人民政府會議紀要確定工程款數抵扣稅款,并依法向被告提起行政復議,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條規(guī)定的行政復議受理條件,而被告卻于二○○九年四月三十日作出了周地稅復不受字(2009)第1號稅務行政復議不予受理決定書,決定不予受理。被告作出的不予受理的具體行政行為沒有法律依據。為保障原告的合法權益,要求依法撤銷被告作出的不予受理決定書。
被告辯稱:原告提起行政復議時沒有向被告提供合法有效擔保手續(xù),也未足額繳納相應稅款及滯納金,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條規(guī)定受理條件。原告提出以周口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紀要確定的款項抵扣稅款及土地使用權作為納稅擔保與法不符。會議紀要是市政府研究工作的議事記錄,不屬稅務行政復議依法審查范圍,與本案沒有任何聯(lián)系。土地使用權作為納稅但保,必須辦理合法、有效的抵押登記方可作為納稅擔保。為維護法律的嚴肅性,要求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二○○九年四月八日周口市地方稅務局稽查局對原告周口匯林置業(yè)有限公司作出周地稅稽處(2009)1號稅務處理決定書。決定書限原告周口匯林置業(yè)有限公司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十五日內到周口市地方稅務局直屬局交納稅款22081805.92元及滯納金。決定書作出當日送達原告法定代表人范學林。二○○九年四月二十六日原告周口匯林置業(yè)有限公司以郵寄方式向被告周口市地方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要求依法撤銷周口市地方稅務局稽查局作出的周地稅稽處(2009)1號稅務處理決定書。二○○九年四月二十七日被告周口市地方稅務局收到原告郵寄的行政復議申請書及(2006)12號周口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紀要。紀要的第三條第二項“由周口匯林置業(yè)有限公司負責大閘路南段工程的投資”、第四項“周口匯林置業(yè)有限公司的投資從應交稅款中逐步予以償還”。原告周口匯林置業(yè)有限公司為該工程墊資28680600元,要求以此款作為行政復議的擔保金。二○○九年四月二十八日原告周口匯林置業(yè)有限公司又向被告周口市地方稅務局提交了行政復議變更請求事項申請書,將請求事項變更為:1、請依法確認周口市人民政府(2006)12號常務會議紀要合法。2、請依法準許申請人按照紀要確定數額抵扣應繳納的稅金。3、申請人愿以經河南中科資產評估有限公司評估價值31200000元,住于八一路西側蓮花路北側的40畝土地作為擔保。二○○九年四月三十日被告周口市地方稅務局以原告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條規(guī)定,依法繳納稅款及滯納金,也未按規(guī)定提供有效納稅擔保為由,作出了周地稅復不受字(2009)第1號稅務行政復議不予受理決定書。原告周口匯林置業(yè)有限公司不服,依法起訴,要求撤銷被告作出的不予受理決定書。
本院認為:原告周口匯林置業(yè)有限公司在向被告周口市地方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時未能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條規(guī)定,足額繳納相應稅款及滯納金,也未提供有效擔保,故被告對原告的行政復議申請作出不予受理決定并無不當。原告提出用政府會議紀要確定的數額低扣應繳納稅款及使用評估后的土地作為擔保的主張與法不符。被告周口市地方稅務局作出的周地稅復不受字(2009)第1號稅務行政復議不予受理決定書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維持周口市地方稅務局二○○九年四月三十日作出的周地稅復不受字(2009)第1號稅務行政復議不予受理決定書。
案件受理費50元,由原告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程 群 英
審 判 員 呂 秀 麗
審 判 員 張 輝
二○○九年八月十七日
書 記 員 王 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