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企業 2009年虧損額較大的,急需2014年利潤彌補虧損的,則可選擇放棄
李克強主持會議部署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政策
國務院總理李克強9月24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部署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政策、促進企業技術改造、支持中小企業創業創新,決定進一步開放國內快遞市場、推動內外資公平有序競爭。
會議指出,順應新技術革命潮流,推動中國經濟向中高端水平邁進,必須更大力度推進企業技術改造。要用既利當前、更惠長遠的改革辦法,完善現行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政策,通過減輕稅負,加快企業設備更新、科技研發創新,擴大制造業投資,促進大眾創業,這對于傳統產業“破繭化蝶”,增強經濟發展后勁和活力,實現提質增效升級和持續穩定增長,具有重要意義。會議確定,一是對所有行業企業2014年1月1日后新購進用于研發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稅前扣除;超過100萬元的,可按60%比例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雙倍余額遞減等方法加速折舊。二是對所有行業企業持有的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固定資產,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稅前扣除。三是對生物藥品制造業,專用設備制造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制造業,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制造業,儀器儀表制造業,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等行業企業2014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固定資產,允許按規定年限的60%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雙倍余額遞減等加速折舊方法,促進擴大高技術產品進口。根據實施情況,適時擴大政策適用的行業范圍。會議要求加快落實上述政策,努力用先進技術和裝備武裝“中國制造”,推出附加值更高、市場競爭力更強的產品。
[法]第三十二條 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條例] 第九十八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二條所稱可以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的固定資產,包括:
(一)由于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
(二)常年處于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
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本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折舊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以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
國稅發〔2009〕81號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所得稅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成文日期:2009-04-16 施行日期2008-01-0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就企業固定資產實行加速折舊的所得稅處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二條及《實施條例》第九十八條的相關規定,企業擁有并用于生產經營的主要或關鍵的固定資產,由于以下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一)由于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
(二)常年處于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
二、企業擁有并使用的固定資產符合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可按以下情況分別處理:
(一)企業過去沒有使用過與該項固定資產功能相同或類似的固定資產,但有充分的證據證明該固定資產的預計使用年限短于《實施條例》規定的計算折舊最低年限的,企業可根據該固定資產的預計使用年限和本通知的規定,對該固定資產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或者加速折舊的方法。
(二)企業在原有的固定資產未達到《實施條例》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前,使用功能相同或類似的新固定資產替代舊固定資產的,企業可根據舊固定資產的實際使用年限和本通知的規定,對新替代的固定資產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或者加速折舊的方法。
三、企業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對其購置的新固定資產,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的折舊年限的60%;若為購置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其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實施條例》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減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舊年限一經確定,一般不得變更。
四、企業擁有并使用符合本通知第一條規定條件的固定資產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以采用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加速折舊方法一經確定,一般不得變更。
(一)雙倍余額遞減法,是指在不考慮固定資產預計凈殘值的情況下,根據每期期初固定資產原值減去累計折舊后的金額和雙倍的直線法折舊率計算固定資產折舊的一種方法。應用這種方法計算折舊額時,由于每年年初固定資產凈值沒有減去預計凈殘值,所以在計算固定資產折舊額時,應在其折舊年限到期前的兩年期間,將固定資產凈值減去預計凈殘值后的余額平均攤銷。計算公式如下:
年折舊率=2÷預計使用壽命(年)×100%
月折舊率=年折舊率÷12
月折舊額=月初固定資產賬面凈值×月折舊率
(二)年數總和法,又稱年限合計法,是指將固定資產的原值減去預計凈殘值后的余額,乘以一個以固定資產尚可使用壽命為分子、以預計使用壽命逐年數字之和為分母的逐年遞減的分數計算每年的折舊額。計算公式如下:
年折舊率=尚可使用年限÷預計使用壽命的年數總和×100%
月折舊率=年折舊率÷12
月折舊額=(固定資產原值-預計凈殘值)×月折舊率
五、企業確需對固定資產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或者加速折舊方法的,應在取得該固定資產后一個月內,向其企業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以下簡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并報送以下資料:
(一)固定資產的功能、預計使用年限短于《實施條例》規定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證明資料及有關情況的說明;
(二)被替代的舊固定資產的功能、使用及處置等情況的說明;
(三)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擬采用的方法和折舊額的說明;
(四)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企業主管稅務機關應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評估時,對企業采取加速折舊的固定資產的使用環境及狀況進行實地核查。對不符合加速折舊規定條件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要求企業停止該項固定資產加速折舊。
六、對于采取縮短折舊年限的固定資產,足額計提折舊后繼續使用而未進行處置(包括報廢等情形)超過12個月的,今后對其更新替代、改造改建后形成的功能相同或者類似的固定資產,不得再采取縮短折舊年限的方法。
七、對于企業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主管稅務機關應設立相應的稅收管理臺賬,并加強監督,實施跟蹤管理。對發現不符合《實施條例》第九十八條及本通知規定的,主管稅務機關要及時責令企業進行納稅調整。
八、適用總、分機構匯總納稅的企業,對其所屬分支機構使用的符合《實施條例》第九十八條及本通知規定情形的固定資產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由其總機構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負責配合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實施跟蹤管理。
九、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9號
企業按稅法規定實行加速折舊的,其按加速折舊辦法計算的折舊額可全額在稅前扣除。
會計與稅法折舊方法不同導致的稅會差異協調。一種情況是,企業按《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實行加速折舊的,公告明確其按加速折舊辦法計算的折舊額可全額在稅前扣除,而不必按15公告規定看會計上是否已按加速折舊處理。另一種情況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采油(氣)資源企業費用和有關固定資產折耗攤銷折舊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49號)規定油氣企業在開始商業性生產之前形成的開發資產,準予按直線法計提折舊扣除,最低折舊年限為8年。按會計準則規定,企業可以采用產量法或年限平均法對油氣資產計提折耗。在采用產量法計提資產折耗的情況下,會形成稅會差異,如果單純套用15公告的規定,會導致折耗(折舊)得不到及時扣除,違背《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基于此,公告明確,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在計提油氣資產折耗(折舊)時,由于會計與稅法規定計算方法不同導致的折耗(折舊)差異,應按稅法規定進行納稅調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