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舊換新是指購貨方用已經使用過的物品換取銷售方的新產品。它實際上是一種以銷為主,購銷兼有的銷售方式。在以舊換新業務中,新產品按正常價格銷售,購買方以舊產品換購新產品,舊產品按一定的標準作價抵銷新產品的價款。家電“以舊換新”政策極大推動了家電企業銷售額的增長,在企業的購銷業務中也有很多是以這一方式來完成的,只是業務大多涉及到的是固定資產。以舊換新方式下,購貨方支付的補價比率往往會高于25%,因此會計處理不能等同于非貨幣性資產交易。此外,以舊換新的舊固定資產購置的時間不同,處置時適用的增值稅稅率也不同;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的會計與稅務處理也有差別。本文舉例說明了以舊換新業務購買方的會計與稅務處理。
一、購入新商品成本的確定
根據增值稅法的規定,納稅人采取“以舊換新”方式銷售應稅產品的,銷售收入為企業新商品的銷售價格(不剔除舊商品的收購價)。相應的,購買方應該以新商品的銷售價格為基礎來確定購入商品的成本。即以新商品的公平市價和運輸費、裝卸費、保險費及其他歸屬于商品成本的相關費用來確定新商品的成本。
二、抵價舊商品的會計與稅務處理
處理舊固定資產屬于企業銷售已使用過的同定資產,會計上按照固定資產處置的相關規定進行賬務處理。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以下簡稱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區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因此,如果企業處理的固定資產是在2009年以前購人的,按轉讓價的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2009年以后購入的,一般納稅人按轉讓價17%征收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按3%征收增值稅。
三、案例分析
1.一般納稅人的處理
例:2009年11月5日,宏達公司以舊換新從飛騰公司購置一臺固定資產。舊固定資產是2005年購入的,原值為38000元,已提折舊34000元。新固定資產不含稅售價為44000元,飛騰公司按售價44000元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宏達公司舊固定資產折價2000元,另以銀行存款支付49480元,取得飛騰公司的新固定資產。購銷雙方均為一般納稅人,此次業務中沒有發生其他相關費用。
一方面,宏達公司購置的新固定資產的價值應按44000元確認固定資產原值;另一方面,處理的舊固定資產屬于銷售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固定資產是在2009年以前購入的,所以應按轉讓價的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會計處理如下:
(1)舊固定資產清理
借:固定資產清理 4000.00
累計折舊 34000.00
貸:固定資產——舊固定資產 38000.00
(2)舊固定資產折價
借:應收賬款——固定資產折價 2000.00
貸:固定資產清理 2000.00
(3)舊固定資產相關稅費
舊固定資產折價視同銷售額=折價÷(1+4%)=2000÷(1+4%)≈1923.08(元)
增值稅=銷售額×4%×0.5=1923.08×4%×0.5≈38.46(元)
借:固定資產清理 38.46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8.46
(4)結轉固定資產凈損益
借:營業外支出——處置非流動資產損失 2038.46
貸:固定資產清理 2038.46
(5)購進新固定資產
借:固定資產——新固定資產 44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7480.00
貸:銀行存款 49480.00
應收賬款——固定資產折價 2000.00
2.小規模納稅人的處理
假定上例中宏達公司為小規模納稅人,其處置舊固定資產的會計及稅務處理和一般納稅人相同,只是會計科目“應交稅費”只涉及到二級明細科目,即“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但購進新固定資產無論是否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都不能進行增值稅進項稅抵扣,新固定資產的成本包含增值稅額。會計處理應為:
借:固定資產——新固定資產 51480.00
貸:銀行存款 49480.00
應收賬款——固定資產折價 2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