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廣州市地稅局在廣州某房產建設有限公司行政訴訟案中勝訴,并維持了該局稅務處理決定,避免了3000余萬元國家稅費的流失。筆者從中得到許多啟示。
據了解,在這樁訴訟案中,原告公司于2004年將其市場價值3.1億元以上的不動產僅以1.3億元出售。廣州市地稅局經過取證,發現該公司以合法拍賣為名降低交易價格,從而逃避納稅義務的事實。一是拍賣存在諸多問題,譬如《委托拍賣合同》中規定競買人需繳納的保證金比例過高,超過起拍價的50%。實際上,只有一名競買人繳納保證金和到場參加拍賣。二是不動產坐落在廣州人民中路的繁華地段,但拍賣價格每平方米均價只有2300元,明顯偏低。經研究,廣州市地稅局提出了區別考慮“拍賣合法性”與“稅收合法性”的觀點,以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為突破點,進行稅收核定,并最終得到兩級法院判決的認可。
筆者認為,該案的終審勝訴為同類案件審理發揮了良好的示范效應。一要敢于對披著合法外衣的逃稅交易行使法律賦予的核定權。當稅務機關發現納稅人申報計稅價格明顯偏低時,要充分收集證據,對價格明顯偏低的原因進行深入分析,判斷是否有正當理由。對于那些利用合法形式逃避納稅義務的交易行為,要敢于依法行使核定權。在上述案件中,最大的爭議焦點是對拍賣交易能否核定計稅價格。該公司在訴訟過程中一直堅持其是通過合法的拍賣形式將房產售出的,拍賣成交價格就是市場價,不存在計稅依據偏低的問題。而廣州市地稅局則堅持在拍賣存在重大瑕疵前提下,將拍賣成交價格作為計稅價格屬于“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可以根據《稅收征管法》規定,依法對其計稅價格進行核定。最終,法院采納了廣州市地稅局的意見。
二要謹慎行使對不動產交易價格的核定權。稅務機關應完善計稅價格核定制度,明確科學的核定價格參考標準、便于監控的核定程序、對納稅人異議的處理等規定,從而預防權力尋租,既確保核定依據、程序的合法性,又保證核定結果的合理性。上述案件的另一個爭議焦點是能否由稅務機關對計稅價格進行核定。該公司認為,稅務機關不是專業的房產價格評估部門,僅僅根據從房管局取得的零星房產成交數據,就對其拍賣房產的計稅價格進行核定,屬于濫用執法權。廣州市地稅局則根據《稅收征管法》、《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以及《營業稅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對公司的說法進行了反駁,并獲得了兩級法院的認可。
作者單位:廣東省廣州市地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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