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情況
(一)案件來源
2009年1月,北京市門頭溝區地方稅務局違法案件舉報中心接到匿名舉報,反映北京XX文化藝術公司“收取房租不開具、少開具發票,涉嫌偷稅”,北京市門頭溝區地稅局稽查局進行立案檢查。
(二)納稅人基本情況
北京XX文化藝術公司成立于2000年01月20日,經濟性質為股份合作企業,注冊資金100萬元,聯系電話:67859148.經營范圍:組織、承辦文化藝術交流活動;企業形象策劃;中介服務;影視、圖片設計;彩擴;家居裝飾;接受委托從事物業管理,維修等等。在地稅局繳納的稅種有企業所得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個人所得稅、印花稅、車船稅、車船使用稅。
二、檢查過程及采取的稽查方法和手段
(一)檢查預案
檢查組認真分析了舉報信,認為舉報信線索并不清晰,而且是匿名舉報,案件有一定的查處難度,另外,檢查組通過綜合服務信息系統和發票查詢系統,查詢了該公司的納稅申報情況與發票報數清況,通過數據比對納稅申報計稅依據與發票報數情況相差很大。因此,檢查組制定了調帳檢查、實地檢查、外調協查相結合的檢查方式。具體的就是通過調帳檢查審核企業帳面記載的收入情況,重點審核相關的租賃合同和發票開具情況及資金流向;通過實地檢查了解企業總的可出租面積、單位租金金額及整體的出租情況,進而推算出該公司的租金收入情況;通過外調協查確定相關信息的準確性。
(二)檢查具體方法
根據檢查工作方案,檢查組調取了該公司2007年1月至2008年12月的全部賬簿、記賬憑證,合同,納稅申報表等資料,并實地入戶調查該企業與租戶的租賃關系及租金支付情況。通過實際入戶調查的數據基本與該企業發票開具金額相符,但是審核發現該企業2007年開具北京市服務業、娛樂業、文化體育業專用發票金額1049500.29元,帳面記載主營業務收入438300.20元,該企業2008年開具北京市服務業、娛樂業、文化體育業專用發票金額1226644.25元,帳面記載主營業務收入466147元元,余額均記入其他應付款-租金等科目,該企業(甲方)與租戶(乙方)均簽訂房屋租賃協議。針對上述情況,檢查組對企業負責人進行了詢問,企業稱該公司所使用房產是受北京市XX機械廠委托進行出租的,自己只是進行物業管理,并出示了加蓋了北京市向陽機械廠印章委托書一份,因此,企業是按差額交的稅;對于企業與租戶直接簽訂租賃協議的情況,并直接收取租金的情況,企業解釋為那是代收。隨即,檢查人員要求企業提供與北京市XX機械廠簽訂的相關委托協議書,企業負責人說,由于協議是1999年簽訂的,時間比較早,找不著了。
企業的解釋聽起來還是合情合理,與帳面記載一致,但是稽查人員并沒有放松,稽查工作講究的是證據。隨即,檢查組向上級請示,在兄弟單位的配合下,對北京市XX機械廠進行了外調核實。通過外調,查明雙方于1999年簽訂房屋租賃協議,并規定年租金支付金額,后又簽訂若干年度租賃協議,另外還查明1998年12月21日為了幫助該公司在工商部門辦理經營項目—物業管理項目,北京市XX機械廠特出具了上述證明,雙方實質上還是租賃關系,不存在委托關系。
取得上述證據后,檢查組再次對該企業負責人進行了詢問,并出示了相關證據,在檢查人員耐心細致的政策講解下,不得不承認其“轉租”的事實,并說出了自己的心理話:“財稅(2003)16號文出臺后,文件第三條第一款(十九)項規定,從事物業管理的單位,以與物業管理有關的全部收入減去代業主支付的水、電、燃氣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電、燃氣、房屋租金的價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有朋友提醒自己可以利用該文件進行稅收籌劃,可以節稅,結果呢?失敗了。”
針對上述事實,檢查組又將檢查期限延長到2004年,依法進行調查取證。
三、違法事實及處理意見和依據
(一)違法事實
經檢查,該企業2004年1月-2008年12月承租北京市XX機械廠位于北京市崇文區長青園7號院內商社中心大樓I段(2-4)層用于經營,實現轉租收入5409700.54元,應適用服務業稅目-租賃業子目,但是該企業計算申報繳納當期營業稅時將上述收入錯誤的認為屬于物業管理委托租賃收入,按服務業稅目-代理業子目計算營業稅,將其支付給北京市向陽機械廠的租賃費抵減當期營業額,造成未按規定足額繳納營業稅178631.82元,屬于適用營業稅稅目子目錯誤。
(二)處理意見及依據
定性:對該企業由于政策理解有誤造成少繳稅款的行為定性為應繳未繳,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五年。”,對該納稅人追征期延長到2004年。
(一)補繳營業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一條、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第九條的規定,該納稅人應按照服務業5%的稅率補繳2004年營業稅18695.48元;2005年營業稅41429.98元;2006年營業稅49921.50元;2007年營業稅30560元;2008年營業稅38024.86元。
(二)補繳城市建設維護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及京政發[1985]86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一條、第二條、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應補繳2004年城建稅1308.68元;2005年城建稅2900.10元;2006年城建稅3494.51元;2007年城市建設維護稅2139.20元;2008年城市建設維護稅2661.75元。
(三)補繳教育費附加
根據《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第二條及
《
》第一條的規定,該納稅人應補繳2004年教育費附加560.86元;2005年教育費附加1242.90元;2006年教育費附加1497.65元;2007年教育費附加916.80元;2008年教育費附加1140.74元。
(四)補繳滯納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交納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0.05%的滯納金。應加收2004年營業稅滯納金15020.42元,城市維護建設稅滯納金1051.43元。應加收2005年營業稅滯納金26610.60元,城市維護建設稅滯納金1862.74元。應加收2006年營業稅滯納金21712.72元,城市維護建設稅滯納金1519.88元。應加收2007年營業稅滯納金7804.17元,城市維護建設稅滯納金546.30元。應加收2008年營業稅滯納金4525.73元,城市維護建設稅滯納金316.80元。
上述稅款于2010年9月全部組織入庫。
四、案例分析
(一)查辦本案的認識和體會
本案是涉稅舉報案件,在舉報疑點排除后,稅務稽查人員并沒有放松對其他事項的審核,沒有被一些表面現象迷惑。稅務稽查人員具有的高度責任感和抓細節的能力是做好稽查工作的基礎。在稽查實踐中,困擾稽查人員的因素有很多,但是最大的因素就是信息不對稱,如果稽查人員無法了解企業的真實經營情況,只是就帳查帳那無異于盲人摸象。但是,再聰明的狐貍也逃不過獵人的雙眼,好的工作作風是稽查工作的制勝法寶。
(二)工作建議
稽查工作應該建立程式性工作標準,盡量減少稽查人員的主觀判斷,不能讓疏忽演變成執法風險。